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考核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地政業務,並激勵地所及其同仁研究與服務之能力,提高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範圍為土地登記、地籍管理、地價、地權、地用、測量、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政資訊作業、平均地權基金執行及便民服務等業務,其他業務得視實際需要列入考核範圍。
三、地所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與平時推行便民服務有關事項,並配合本府及內政部督導與考核。
四、本府地政處,依業務性質派員組成督導考核小組,由地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視察擔任執行秘書,並依業務性質區分、分梯次,依下列考核方式辦理:
(一)考核方式:
1.定期考核:考核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每年二次至各地所督導考核。
2.不定期考核:考核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得由本府地政處視業務性質擇期辦理。
(二)考核時間:
1.定期考核:於每年一月至三月間及八月至十月間辦理。
2.不定期考核:由本府地政處視其業務需要辦理。
(三)成績評定:由本府地政處依第六點項目評分標準評定之成績合計為總成績。
督導考核結果應記載於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應當場指正及函送地所限期確實改進,並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備查。
五、本府地政處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將當年度各督導考核結果、地所改進情形、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依計畫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彙整,並備供內政部查核。
六、由本府地政處配合內政部考核事項及本府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督導考核項目及其評分標準。
七、考核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特優等: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三)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乙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丙等:成績未滿七十分者。
八、地所地政業務督導考核結果,以各考核項目上、下半年定期考核平均分數及綜合整體表現分數分列等第,作為獎懲的標準,額度如下:
(一)特優等: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其他有功人員記嘉獎一至二次,獎勵總人數至多三人。
(二)優等:主辦人員記嘉獎二次,其他有功人員記嘉獎一次,獎勵總人數至多二人。
(三)甲等:主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四)乙等:不予獎懲。
(五)丙等:主辦人員、課長、秘書及主任各予申誡一次。
地所人員有特殊創新事蹟者,獎勵額度如下:
(一)提出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成效,嘉獎二次。
(二)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參採獲致優異成效,記功一次。
依總成績擇優評列前二名,於處務會議或適當時機予以公開表揚。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有關本府考核紀錄簿及地所業務督導紀錄簿,督導考核缺失情形暨改進建議表、改進報告表等格式,由本府地政處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