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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隊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價一字第1122708710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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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內居民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精神,提昇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為民服務品質與效率,廣結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力量,運用社會人士參與地政業務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隊隸屬於本府,名稱為雲林縣○○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隊。

三、凡年滿十八歲,認同志願服務法,身心健康、具愛心、耐心、服務熱誠、對地政業務服務有興趣者、願運用餘暇且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專長、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參與志願服務之社會大眾,得參加志願服務隊。

四、志願服務隊人員(以下簡稱志工)甄選,以公開招募方式,視需要辦理之。

五、申請參加志工,需填具申請表,經各該地政事務所審核後發給服務證,為該所志願服務隊志工。

六、為發揮各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隊組織之功能與運作,本著對志工自行管理與分工合作之精神,志願服務隊下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志工幹部若干人。

隊長負責綜理、督導隊務,協助服務隊有關志願服務各項工作及活動策劃與執行,對內、對外之聯繫協調工作,並定期召開志工隊員會議。

副隊長協調隊務,志工幹部負責辦理、協助各項地政業務有關事宜,均應受各地政事務所業務承辦人、課長、秘書督導並受主任指揮、督導。

七、隊長、副隊長於志工隊員會議提名,經全體志工隊員半數以上出席,多數表決通過,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因故不能視事時,得召開臨時志工隊員會議,辦理重選,任期至該期屆滿為止。

八、志工應協辦下列服務項目:

(一)引導民眾。

(二)輔導民眾繕寫各類申請書表。

(三)民眾申請案件之諮詢、協助、指導。

(四)協助政令宣導。

(五)支援其他協助工作。

九、為提昇志願服務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益,本府或各地政事務所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依衛生福利部函頒課程實施):

(一)基礎訓練: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二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地政事務類志工應依業務需要參加地政事務所及上級機關主辦之研習、訓練。接受研習訓練期間請假逾授課四分之一不發給合格證明及服務證。

(三)在職訓練:由本府或各地政事務所依業務需要、目的、功能再規劃相關特殊訓練課程辦理之。

(四)工作督導:由本府或各地政事務所依業務需要規劃相關特殊訓練課程辦理之。

(五)幹部會議:由本府或各地政事務所依業務需要辦理之。

(六)志願服務會報: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由本府或各地政事務所召開志願服務會報。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基礎訓練共計六小時,完成訓練後發給結業證書、志願服務證及轉發服務紀錄冊。

十、志工應遵守下列服務守則:

(一)協助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應受地政事務所指導與指揮。

(二)對服務對象應表現主動、親切、尊重態度及行為。

(三)服務民眾要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向民眾索取收受酬勞或贈品。

(四)不得假藉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之情事。

(五)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需向地政事務所有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可向民眾解說,以免滋生困擾。

(六)志工義務服務範圍限於本要點第八點所訂之志工服務項目。

(七)志工應按時簽到、退,並佩戴服務證,遇有要事無法值班,應請其他志工代班。

十一、志工管理事項如附件一,志工倫理守則如附件二,志工權利、義務及福利事項如附件三。

十二、志工之獎勵依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雲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等規定辦理,其服務事蹟優良者,並推薦參加各項表揚。

十三、志工如不服志工管理事項等事由者,得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訴,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志工申訴案件,應於三十日內妥處並答覆,逾期不答覆或有不服之情事者,得向本府再申訴,由本府調處答覆之。

十四、志工均為無給職,志工各項活動所需費用由各地政事務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五、本要點經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