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一字第1123112944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及所屬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以下統稱聘僱人員)進用、薪點起支、考核及契約終止等聘僱管理規範,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占聘僱預算員額以年度契約定期聘僱用之年度聘僱人員。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準用本要點進用及契約終止相關規定。

三、聘僱人員之進用應組成甄選小組辦理公開甄選,並本公開、公正及公平原則,依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內容,將徵才資訊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公告五日以上。

前項公告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以日計算,始日不計算在內。

四、甄選小組置組員三人至五人,由用人單位自行組成,且於組成時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聘僱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審查有關第五點報酬起支或晉薪之相關年資或工作經驗等採計。

(三)決定面試、筆試或實務操作等甄選方式。

(四)依甄選評比項目評分並排定名次。

(五)其他有關公開甄選事項。

五、聘僱人員報酬起支:

(一)新聘聘用人員應依其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所列最低薪點起支。但該計畫書另有規定相關年資或工作經驗採計後之薪點起支或晉薪者,得依其規定。

(二)新僱約僱人員應依其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所列最低薪點起支。

前項報酬起支,如該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起支薪點、經驗或年資採計晉薪等相關規定時,依該規定辦理。

六、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要點加以考核;其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惟不得作為晉薪採計依據。

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年終考核,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年終考核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年終考核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年終考核分數百分之十。

年終考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但受中央補助之聘僱計畫如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評測項目或表格格式,依其規定。

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年終考核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供長官評核。

辦理年終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年終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九、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獎懲列入年終考核總分計算,增減後之總分以一百分為上限:

(一)平時考核獎懲,係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並得互相抵銷。

(二)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三)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年終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年終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九分。

(四)專案考核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時增其分數二十分,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專案考核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

(五)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聘僱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獎懲之作業權責與程序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聘僱人員年終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將所屬聘僱人員之獎懲及勤惰紀錄登載於年終考核表,並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各項,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並將所屬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彙整為年度聘僱人員年終考核彙總表。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其所屬聘僱人員辦理年終考核後,府內單位應將年終考核表及年終考核彙總表、所屬機關應將年終考核彙總表,由承辦人、上級長官、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加蓋職章後,併同送交本府人事處彙整,並召開考核委員會核議後簽陳縣長核定,以作為辦理下年度續聘僱及晉薪依據,其年終考核結果分別由本府或所屬機關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

(三)年終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十一、考核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除本府秘書長為主席及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縣長於本府參議、秘書、各處處長及副處長中選任。

考核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

考核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年度聘僱人員年終考核核議事項。

(二)年終考核甲等晉薪核議事項。

(三)縣長交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年終考核事項。

考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十二、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如因機關業務需要下年度應優先續聘僱,並得視年度計畫經費於所聘僱相當職等(等別)範圍內晉薪點一階(級)續聘僱。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聘僱期限屆滿,機關得考量受考者當年度各方面表現,不予續聘僱,如因機關業務需要應以原薪點續聘僱。

(三)丙等:年終考核未滿七十分,聘僱期限屆滿,機關不予續聘僱。

十三、聘僱人員服務滿一年且當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次年度續聘僱時,得視年度經費依當年度核定薪點晉一階(級)續聘僱,已敘至本職最高階(級)者,續聘僱時不再晉階(級);薪點之晉階(級)應按年逐階(級)辦理,同年度內以晉薪一階(級)為限。

中央補助經費之聘僱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服務滿一年且當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於次年度續僱時,視業務辦理需求於符合補助計畫資格條件、經費編列情形及相關法規等要件下,由用人單位專案簽核,得不受晉薪點一階(級)或改聘僱高一職等(等別)聘僱職務之限制。

十四、聘僱人員具有下列契約終止事項之一,即予解聘僱: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五)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

(六)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七)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九)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十)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十一)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累積達四日者。

(十二)請假逾限,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但因安胎事由請假,致其扣除報酬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十三)患重病請延長病假,契約期滿尚未痊癒者。

(十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十五)遇有重大事由。

十五、本府社會處之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適用雲林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規定;本府教育處之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適用雲林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人員成績考核要點規定,均不適用本要點相關考核之規定。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