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本要點依據雲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貳、任務區分
二、車輛移置、加鎖與保管作業,以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三、保管場用地與設施由警察局規劃並負責管理,保管場地不足時,得租用
民間土地。
四、拖吊車輛之購置由警察局視實際需要,逐年編列預算或申請中央補助增
購並集中保管。
五、駕駛員、拖吊工、管理人員之僱用、監督管理、待遇、勤務、教育訓練
等,由警察局按有關法令統籌辦理之。
參、人員編組
六、警察人員由交通警察隊按實際需要編排勤務,執行移置、加鎖及保管違
規車輛任務。
七、拖吊車執行任務時應配置制服警察一人,隨車執行簽證舉發事宜。
八、每輛拖吊車配置駕駛員、拖吊工各一人,由隨車員警指揮,分別負責駕
駛拖吊車,移置違規車輛等工作。
九、保管場配置管理人員若干人(內含小組長一人)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點收保管車輛。
(二)收(解)繳移置費、保管費。
(三)查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人、車主姓名、住
址等有關資料,並收繳代保管駕(行)照證件及移送違規案件。
(四)查驗已處理車輛證件及放行事項。
(五)各類登記手續事項及有關公文書報表等處理。
(六)擔任保管場值班(夜)工作。
(七)辦理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之車輛公告招領事項。
(八)其他有關事項。
肆、執行任務要領
十、執行移置工作時應於適當地點放置必要之警告設施,由隨車員警指揮管
制交通,儘量避免妨害正常之交通秩序。
十一、執行人員應善盡注意職責,避免損壞車輛,車輛或車內 財物如有損
壞(失)時,除可歸責於執行人員外,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執行汽車移置,已開始拖吊完成尚未駛離現場,而駕駛人或車主即時
到達要求停止執行時,得請其出示駕、行照,經查無誤後放行,其違
規部分仍應予舉發並責令其立即駛離現場;但已拖離違規停車位置且
已駛入車道之車輛不得停止執行,執行機車移置,已吊上拖吊車放穩
妥當亦同。
十三、執行人員不得擅自開啟被移置車輛之車門,並應確認車內確無人員始
可移置;於移置前應檢視該車門是否關好鎖妥,並於兩側車門貼上封
條。
十四、移置車輛時,應在其原停車之地面,以顏色蠟(粉)筆書寫牌照號
碼、保管場之地點及聯絡電話等字樣,或以其他適當方法標示轉知。
十五、拖吊車應備置工作紀錄簿,由隨車員警將移置經過及車輛登記備查。
伍、執行時機
十六、拖吊車之出勤及執行移置任務,由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指揮調度為原
則。
十七、各警察分局轄內發現有本自治條例第三條之情形者,得即時通知交通
警察隊調派拖吊車前往移置。
十八、加鎖以大型車輛、執行移置困難或同一路段違規車輛眾多,無法同時
執行移置等特殊情況為原則。
十九、凡禁止停車路段,其執行移置時間 以每日七時至廿二時為原則,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陸、移置對象
廿、凡車輛有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移置保管;並以下列
情形為執行重點:
(一)市區各重要幹道及路口十公尺內違規停車,顯有妨礙交通順暢,且
駕駛人不在場者。
(二)併排停車。
(三)經指定之特定場所或路段上劃有禁停紅(黃)線之違規停車。
(四)公車站牌前、市場出入口、停車場附近違規停車者。
(五)因故障或肇事車輛非即時拖離無法恢復交通順暢者。
(六)滯留路邊不能行駛之車輛,經通知車主或使用人限期自行移置,逾
期未予處理者。
(七)其他嚴重妨礙交通必須移置者。
柒、保管與發還作業
廿一、執行人員應將所移置之車輛拖至指定保管場,並填製「妨害交通車輛
作業通知單」交由保管人員保管,對於違規部分應填製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併交保管人員轉交車主。
廿二、保管場於受理送交保管之車輛後,應即登載於取締妨害交通車輛工作
登記簿,並輸入電腦列管。
廿三、車主前往保管場領車時,應先核對車輛證件,符合下列要件者始准辦
理領車手續:
(一)持有行照與領車人身分證件相符者。
(二)經車主出具證明,並核對行照相符者。
(三)持有車輛來源原始證明者(出廠及檢驗證明)。
符合前項要件者,准予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其屬違規者,由保管人
員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填入違規人姓名,將第一聯
交違規人簽收後發還保管車輛,並登記領車人身分證件及住址,同時
請其簽章。
廿四、涉及刑案車輛應通知轄區分局依法處理。
廿五、所收移置費、保管費及代收之違規罰鍰應每日結算,且於翌日上午分
別解繳公庫專戶及監理站結案,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日辦理解繳,
代收之違規罰鍰,亦同。
捌、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標準
廿六、一律按車次計算,遇有同一車在同一天被移置二次以上者,按移置次
數分別計算之。
廿七、移置費及保管費悉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標準收繳。
廿八、聯結車、貨櫃車應以連結之個體分別計算。
玖、收費管理與運用
廿九、保管場收繳之移置費、保管費等款項專戶存儲。
三十、執行本工作所需經費,計保管場設施、拖吊車裝備、保養油料、保險
費、用人、績效獎金、業務督導費、表格簿冊及其他相關費,均以移
置費及保管費收入項下提撥編列預算支應。
卅一、執行本工作所需僱用之管理人員、駕駛員、拖吊工、工友等之僱用計
畫,應由警察局報縣府編列預算辦理。
卅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