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化、
藝術、教育、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及民俗節慶等活動
之安全及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宜寬敞,並應依消防法規定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及依法使用防焰物品。另室內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必
須能使現場人員於五分鐘內疏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除活動需要外,應選
擇地勢平坦、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虞之場地。如有水上活動,應置
救生員,並有救生圈,必要時應有救生艇備用;如搭設舞臺、看板
、帳棚或其他設施,均應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並事先檢
查,確定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局、室會同專家
慎選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
(四)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單
位或主管局、室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
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
場之指導。
三、交通管制:
(一)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應依程序向相關路權單位申請後始得舉辦
。交通管制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
告牌面。
2.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3.公車: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4.宣傳措施:利用各類媒體。
5.規劃與導引汽、機車停車位置。
(二)未使用道路且不需交通管制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注意行人動線
及散場之疏散。
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
(一)人員動線:
1.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
要時應派遣人員引導。
2.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
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3.活動前應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
急疏散之實施。
4.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管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負責管制。
5.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縣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6.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得考
慮於明顯處所設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安
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1.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之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來決定
。
2.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預先公告,嚴禁攜帶任何危險(
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3.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依狀況縝密研判,並得實施現場封鎖與管
制。
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
(一)主辦單位如需搭蓋臨時建物,如屬臨時建築物規範者應送本府城鄉
發展局審查:未屬法令規範者、由承辦單位自備相關文件備查,始
得動工;搭建完成後應經勘驗合格,認無安全顧慮後始得使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生
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其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應變措施、通報連絡及避難
引導等。
4.應於活動舉行前三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其他防災應變必要事項。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但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預
置滅火器備用。
六、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事先就性質特殊且需特殊體能狀況之活動篩選參加人
員,選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者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
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成意外事故。對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
動,可事先洽詢本縣衛生局或請教醫療人員,並公告周知參加者
資格(如登載於報名單或海報及網路媒體等)。
2.主辦單位必要時應聯繫本縣衛生局,請求醫護人員、救護車至活
動現場支援。
(二)急救人員及設施
1.本縣衛生局應依據其專業評估並視所屬醫護人力,派遣醫護人員
前往活動現場支援,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運作,必要時得洽請衛生
局所屬以外之醫療機構支援救護。
2.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
處。
3.主辦單位負責規劃醫護站設置地點。醫護站場所宜設於安全、通
風且陰涼處。
七、安全講解與訓練:
主辦單位應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須知,並於活動前召集
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各種災
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實地演練。
八、現場保全:
(一)現場發生狀況時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求現場跡證之完整
,本縣警察局應依主辦單位要求於活動進行前先期勘察場地,並視
需要派員蒐證。
(二)現場發生事故應立即封鎖現場,且為求慎重,得實施如下任務分工
:
1.警戒組。
2.管制組。
3.監視組。
4.搜索組。
5.蒐證組。
6.偵訊組。
九、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為特殊安排:
(一)活動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應依本府社會局之相關規定,
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及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與數
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
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二)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或服務人員
陪同,必要時應以專責之方式照顧。針對行動不便之活動對象,應
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送服務。
(三)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活動對象如為幼兒、失智老人及身
心障礙者,應備有識別名牌,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以預防走失
;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服務。如活動對象為聽語障礙
者時,並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繫。
(四)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象
優先協助疏散。
十、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舉行,主辦單位應參酌行政院
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情
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十一、其他意外事故防範
(一)現場緊急救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突
發狀況,迅即掌握救護時效。
(二)主辦單位應對各種意外事故之處理為研判掌握,有關人員之疏散
、傷病患之運送等應有應變計畫。
(三)活動開始前,應以影片或廣播告知現場參與人員,各項緊急應變
處理措施及疏散之出口方向、位置。
十二、活動經費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時,得依活動實際情形參酌本須知辦
理。
十三、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十四、本須知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