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
入學暨大陸學歷檢覈採認事宜,以達便民要求、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凡申請轉入本縣國民中小學者應設籍本縣,由家長備妥戶籍證明文件,並附轉
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入學回覆信函 (以上資料由轉出學校提供)向欲轉入
學校申請,欲轉入學校確認學區無誤後,准其辦理轉入。
三、學生得隨時提出申請轉學,但遇學期將結束時(以學期超過三分之二為準)為利
於學生學業學習之聯貫性與學校行政作業之順暢,可勸導俟學期結束後申請轉
學,若學生因故不回原學校就讀,欲轉入學校應協助辦妥轉入手續。
四、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仍願返回原學校就讀,應在領取轉學證明書後一週
內,向原學校申請返校就讀,原學校不得拒絕。
五、學生轉學至他校就讀後因故轉回原就讀學校時,以編入原就讀班級為原則;若
因原就讀班級學生數已達法定滿額人數標準時,得編入未滿額班級。
六、學生未完成轉學註冊手續者,視為轉出學校學生,轉出學校負有追蹤輔導之
責,轉入學校亦負有協助追蹤輔導之義務,避免該生成為中輟學生。
七、因學區重新劃分因素,致使同屬一戶籍地點兒童分屬不同之學校就讀時,為顧
及學童就學方便性,得申請隨兄姊就讀同一學校。
八、未申報戶籍之適齡學童,得依出生證明等相關資料,向法定撫養人事實居住地
所屬學校申請入學,學校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就讀學校函請戶政機關協調有
關單位辦理戶籍登記。
九、學生轉入報到後,學校應於二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達並將訊息通知轉出
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轉入學校回覆訊息,應即追蹤輔導並依相關
規定處理。
十、總量管制學校學期中招收轉學生,應依本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經其他法規安置、轉介因素辦理轉入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特殊教育之學生轉學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安置及輔導。
(二)經本府社會處評估之兒少保護個案得不受總量管制學校之限制,惟本府
教育處應將總量管制學校名單函知本府社會處,由社會處轉知相關社福
機構,儘量避免轉介至總量管制學校,其安置方式如下:
1.經本府社會處評估之兒少保護個案需以免轉戶籍轉學者,各校應依本
府社會處公文專案辦理學童就學工作。
2.受家庭暴力或類似受虐個案,正式公文未到前,得由本府社會處社工
員以電話並具名傳真聯絡學校優先處理,再辦理轉入學手續。
3.受性侵害個案,安置機構所轄若為總量管制學校,有缺額時得優先轉
入,無缺額則由本府社會處簽請教育處以專案辦理。
4.各學校對於社政單位安置之個案應予協助,不得拒絕。
(三)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被害一
方出具社政機關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向暫住所在地學校申請不轉學籍、
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原就讀學校請假;暫時就讀、請假期間最
長以三個月為限。暫時就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學校與原
就讀學校協調之。
前項暫時就讀措施,以本縣學生為實施範圍。
十二、赴國外、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應辦理轉出,俟其回國後,檢附戶口名簿及成
績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申請入學,該學校為總量管制
時,學區學校應協助轉介至鄰近有缺額學校就讀。
前項因出國應辦理轉出學生,經通知於ㄧ個月內仍未辦理轉出者,學校得視
同轉出處理。
十三、國外來臺(港澳生、僑生逕向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申請)或在臺設有戶籍,
由國外返臺擬申請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及經相關單
位(我國駐外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處)驗證之國外成績證明文件、中譯影
本等,逕向在臺監護人居住地所屬學區學校申請入學,依本國學制編入適當
年級就讀,並給予學籍,該學校為總量管制時,學區學校應協助轉介至鄰近
有缺額學校就讀。
十四、隨大陸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得就讀事實居住地所屬學區內學校,
依本國學制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並給予學籍。
十五、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得依教育部頒定之「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
女返國入學辦法」辦理。
十六、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應依教育部頒定之「回國學人及科技人
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小學輔導要點」辦理。
十七、在臺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返臺、隨大陸人民入境已設籍之學生擬取得相當
本縣國民中小學畢業學歷程度證明,得檢具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及經有關單位
(大陸地區公證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學歷證件或成績證明文件等,經本府教育處驗證屬
實者,發給證明書。
十八、本要點所需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