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設施、機具、車輛移置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台幣一百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新台幣一千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新台幣三千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台幣三千元。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半拖車、托架每輛(個)次
新台幣六千元。
(六)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次新台幣一百元。
(七)其他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新台幣八千元。
三、車輛、設施、機具保管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五十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一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五百元。
(四)曳引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五百元。
(五)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每日
新台幣六百元。
(六)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每日新台幣五十元。
(七)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台幣六百元。
前項保管費之收繳,不滿一日以一日計算。
四、本收費基準表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