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雲林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三條訂定之。
二、雲林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辦理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區域性灰渣掩埋場及公民營機構興建
之區域性垃圾焚化廠之監督工作。
(二)業務之協調改善及稽核督導事項。
(三)溝通協調解決民眾與本場有關抗爭事宜。
(四)執行本自治條例、雲林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
治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付予之任務。
(五)監督本場環境污染防制相關事宜。
(六)其他與本場業務相關之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或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副主任委員
若干人,由縣長指派,本場所在地鄉(鎮市)長為當然副主任委員;
委員十三人至三十九人,由縣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相關機關代表五人至二十三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四)財務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五)當地公正人士二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四年。
本會委員經接受本府聘派人數達委員數二分之一以上,即成立運作。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幕僚業務;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遴選適當人員
派兼任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同時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每年度出席次數未達一半以上者,應解聘(
派)任。
六、本會得視需要另邀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會列席,提供諮詢。
七、本會委員及兼辦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專家學者開會時得支給出席費,
其經費由基金專戶項下支付。
八、本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