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辦理本縣機車排放空氣
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管理事項,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及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機車排氣檢驗站係指取得本府核發機車排氣
檢驗認可證並接受本府委託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三、本府受理本縣新設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籌設申請,申請人應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機車排氣檢驗站變更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認可證應記載事項
時,應於變更前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
請,經審查核准後通知繳回原認可證並核發新證,重新核發
認可證之有效期限與原認可證期限相同。
機車排氣檢驗站變更設置地址為非自有者,應檢附所有人使
用同意書,同意使用期限應至少至該檢驗站原認可證之有效
期限,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由環保局派員現勘,審查核准後
以正式公文通知機車排氣檢驗站同意變更設置地點,機車排
氣檢驗站應於接獲公文後一個月內完成遷站作業並報請環保
局派員複驗核准後方得執行檢驗業務。
五、為有效提昇本縣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品質,機車排氣檢驗站
不得拒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環保局或
上述二者所委託之技術顧問查核機構執行依本辦法第十四條
之定期、不定期查核,查核結果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下列違規項目採取記點
方式辦理:
(一)機車排氣檢驗站招牌未懸掛明顯或破損不全,不具整體
性,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零件價目表或合格排氣檢驗人員證書未懸掛,記違規點
數一點。
(三)合格排氣檢驗人員均不在場,且現場無告示,記違規點
數一點。
(四)合格排氣檢驗人員於執行檢驗業務時未穿著工作服、未
配戴識別證或將識別證放大張貼於明顯處,記違規點數
一點。
(五)檢驗區擺放新車、雜物或進行非檢驗車輛之維修行為者
,記違規點數一點。
(六)檢驗過程中更換後之耗材廢品未註記更換日期並保存至
少一個月備查者,記違規點數一點。
(七)現場耗材備品量不足一個月者,記違規點數一點。
(八)排氣分析儀器、軟體操作手冊、標準作業程序手冊未備
齊,記違規點數一點。
(九)採樣管破損髒污、採樣套管未陳列或備齊四種尺寸以上
,記違規點數一點。
(十)檢驗人員對於檢驗軟體、氣體校正(手動及自動)操作程
序不熟練,記違規點數一點。
(十一)校正紀錄、氣體比對、故障報備及維修紀錄、登錄標
準氣體使用期限等未確實製作各項紀錄備查,記違規
點數一點。
(十二)每月車牌影像檔拍攝辨識符合度(以環保署統計數據
為準,採四捨五入計算)達以下規定者:
1、辨識符合率90%〜95%,記違規點數一點。
2、辨識符合率80%〜89%,記違規點數二點。
3、辨識符合率小於80%,記違規點數三點。
(十三)同一機車排氣檢驗站針對於車號誤植車輛進行重複檢
驗者,記違規點數一點。
(十四)車號誤植導致車主遭受行政處分,記違規點數二點。
(十五)經環保局公文通知應設置遠端監控攝影設備,以確保
檢驗作業品質,並供環保局查核,未於一個月內完成
辦理者,記違規點數三點,未改善者得每月連續記點。
(十六)檢驗數量明顯偏低或檢驗品質不良經環保局發文通知
未提有效改善策略規劃書並進行改善者,記違規點數
一點。
(十七)不配合環保局推動高污染車輛淘汰、汰舊換新宣導或
其他相關項目者,記違規點數一點。
(十八)其他經環保局認定之項目者,記違規點數一點。
六、機車排氣檢驗站年度記點累計達十點者,停止機車排氣檢驗
業務一個月。認可證有效期限內,記點累計達二十點者,本
府將列入該站下次申請展延之核定展延期限參考。
申請前項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影本。
(三)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四)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主管機關或其
委託之單位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氣分析儀查核標準作業程
序所出具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所使用之
排氣分析儀功能正常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機車排氣檢驗站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七、機車排氣檢驗站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故無法於檢
驗時間提供服務,應向本府申請暫停檢驗。
前項申請暫停檢驗之事由係屬臨時事故(如停電、設備故障等
),應於事故發生起四小時內,以書面、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
本府申請;暫停檢驗為五日以下者,應於三日前以書面向本
府申請;暫停檢驗為六日以上(認定為長期)者,應於七日前
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暫停檢驗期間,期間屆
滿認有延長之必要,應重新為暫停檢驗申請。
八、機車排氣檢驗站如有本辦法附錄二第伍點第一款規定應主動
通報情形,應於事故發生日(含)起算三日內進行通報,逾期
視為未主動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