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清理欠稅,充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清理範圍:
歷年各項欠稅、一般欠稅、專案欠稅、債權憑證及政府機關與公營事
業機構欠稅。
三、清理方法:
(一)由本縣稅捐稽徵處依規定列印欠稅清冊,並依欠稅歸戶索引檔及各
稅徵銷檔列印繳款書或欠稅催繳書。
(二)催繳書應認真核對,除已繳納者外,均應統計件數登記後點交催繳
人員或業務單位、鄉(鎮、市)公所限期催繳取證。
(三)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欠稅,應切實予以查明,送請有關單位繳
納。
(四)經催繳逾期仍不繳納者,應即移送執行,並洽請行政執行處儘速執
行結案。
(五)一般欠稅經催繳確實無法徵起者,應切實查明滯欠原因填註於送達
回執聯上,並簽名蓋章,業務單位並應分析滯欠原因斟酌情形,通
報稅務管理單位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四、補助費及撰勵金之核撥標準如下:
(一)催繳取證查報資料者,補助費按「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
清理欠稅(含違章罰鍰)核發經費標準」核撥。
(二)各鄉(鎮、市)公所會同行政執行處執行,按徵起本稅或違章罰鍰
計發獎勵金(不包括附加捐費、怠報金、利息、滯納金),但每件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元。
1.市鎮區:包括斗六、斗南、虎尾、西螺、土庫、北港等,按徵起
金額千分之五核撥。
2.平地鄉區:包括崙背、二崙、褒忠、大埤、東勢、林內、元長、
莉桐、水林等,按徵起金額千分之六核撥。
3.交通不便鄉區:包括麥寮、口湖、四湖、台西、古坑等,按徵起
金額千分之七核撥。
4.山地鄉區:包括古坑鄉草嶺村、樟湖村等,按徵起金額千分之十
四核撥。
(三)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徵起欠稅:
1.徵起三年內之欠稅比照鄉(鎮、市)公所會同行政執行處執行欠
稅標準辦理。
2.徵起三年以前之欠稅,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以每組每月徵起本稅
、附加捐、財務罰鍰金額為標準,配合執行人員比照行政執行處
執行人員辦理,其核撥標準如下:
(1)徵起欠稅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按徽起金額五%核撥。
(2)徵起欠稅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不足新臺幣五萬元者,就超過新臺
幣一萬元部分按六%核撥。
(3)徵起欠稅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不足新臺幣十萬元者,就超過新臺
幣五萬元部分按七%核撥。
(4)徵起欠稅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就超過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按八%核撥。
(5)每月每組應得獎勵金最高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3.行政執行處有關出力人員、移送單位有關出力人員,比照行政執
行處執行人員成績最高組之標準核撥。
(四)補助費及獎勵金之核結與具領:
1.補助費按「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協辦清理欠稅(含違章罰
鍰)核發經費標準」核撥。
2.獎勵金之核撥,依據行政執行處執行徵起月報表之數字於次月上
旬核計後通知有關單位具領。
五、經費來源:
補助費及獎勵金經費由稅捐稽徵處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