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單位發文使用之騎縫章,已由文書科統一製作分發至各單位,公文用紙在兩張以上請自行加蓋騎縫章。
二、受文單位數在二十單位以上,且公文用紙在二頁以上,(單張公文並無附件者除外)為節省人力,請各單位先將「文」「稿」送文書科先行監印後,再由各單位裝訂發文。
三、本府上行文單位(以總統府、台灣省政府、五院)請於公文正、副本最未處打上「縣長ooo」,送文書科蓋用小官章。
四、依據公文稿陳核層級,於公文左下角繕打「依權責劃分規定授權第○○層決行」,惟陳壹層決行者免繕打。
五、受文單位十單位以上之公文,受文者部份可繕打「如正、副本單位」,十單位以內之公文受文者應將受文者名稱分別繕打列印。
六、公文之「機關地址」、「承辦人及電話」務必繕打。
七、各單位如有契約書、合約書由業務單位人員親自送文書科蓋用印信。
八、各單位如有公文自領時,業務單位人員應親自至文書科領取並蓋職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