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五章─「會議機密維護」辦理。
二、目的:
為防範本府召開之各項重要行政會議(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
或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有所影響,或法令所規定應秘密者均屬之)
時,有關會議機密事項外洩,造成困擾並影響機關威信,特訂定本維
護要點,以確保會議機密安全。
三、實施時間:遇案由承辦單位會同各有關單位共同實施之。
四、狀況研判:
(一)人事考績(成)甄審會:
1.現職人員升任、遷調之考核評選,可能因甄審會議內容外洩,引
發首長困擾及影響員工辦公情緒。
2.考績委員會議結束,在未奉核定前,可能因外洩引起員工之疑惑
或不滿,造成打擊士氣,影響機關團結。
(二)其他重要行政業務會議:
會議(報)使用之機密文件外洩後,易造成困擾。
五、防範措施:
(一)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避免閒雜人出入,會前主持人應指定專人實
施會場清查管制。
(二)會議主持人應於會議開始與結束時,宣布本次會議機密等級,並規
定與會人員除紀錄外,不得錄音、攝影或內、外通訊。
(三)業務主管單位應加強與會人員之限制措施,凡與會議無關人員不得
參加,會後如有必要,應指定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避免會議內容
外洩,造成機關困擾。
(四)會議中所分發之有關資料,承辦單位應標示機密等級外,並編號管
制分發,收回時並確實清點有無遺失。
(五)重要行政會議資料之作業流程(如創稿、送繕、打字、影印等)承
辦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賸餘之資料或廢稿紙,應予集中監督銷毀
。
(六)重要行政會議若涉及其他機關人員參加時,應一律由承辦單位製作
出席證,或由承辦單位人員辨認出席者身分,以資識別。
(七)機密會議資料應由承辦人親自送會及密陳首長核定,發文時應標示
機密等級並編號。有關考績(成)案件核定後,發文時應標示:「
本案核定發佈後自動解密」字樣。
六、執行分工:
(一)各級承辦人應隨時自我檢查作業過程,如有疏失或洩密情形,應主
動報告主管及時妥處,政風單位可適時協助調查。
(二)各項會議承辦單位應隨時自我檢查整個作業流程之監督責任,發現
缺失或有洩漏會議資料時,應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各業務單位密件承辦人,應妥採有效保密措施,協助執行保密作為
,以防洩密事件發生。
(四)政風單位負責實施保密宣導、弊端查處、缺失檢討及協調聯繫等作
為,並就發現之優、缺點,簽請縣長核參。
七、附則:本要點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