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雲林縣托嬰中心督導管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托嬰中心係指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機構。
三、本原則目的為建立托嬰中心督導管理機制,並配合「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以提供質優量足之托育服務,保障幼兒照顧品質。
四、本府對轄內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以下簡稱托嬰中心)督導管理下列
事項:
(一)訪視輔導。
(二)辦理評鑑,經評鑑績優托嬰中心之獎勵表揚,給予獎狀及獎金獎
勵,經評鑑辦理欠佳之托嬰中心,本府將公告並督促其改善。
(三)聯合稽查:聯合消防、工務、衛生、社政…等相關單位辦理及
不定期安檢工作。
(四)專業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
(五)定期公告托嬰中心訪視輔導、聯合稽查及評鑑結果,查有違反
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之不同通知
限期改善,至遲不得超過一個月,托嬰中心應於通知送達後依
規定期限改善完成,屆期不改善者,本府應予公告;並於公告
一個月後撤銷其托育費用補助計畫之資格,撤銷期間為一個月
以上一年以下。
(六)其他本法相關規定事項。
五、托嬰中心依法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遴用符
合資格之專業人員。
(三)托嬰中心應配合本原則,提供相關資料。
(四)訪視輔導發現幼兒之主要照顧者及協助照顧者有資格不符或不適
任之情事,應即更換,並修訂托嬰中心托育契約相關條文。
六、本原則經費來源為本府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