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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88 府社福字第88060060025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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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
    時修訂之。


二、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應設置家庭
    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以下簡稱處所),辦理家庭暴力加害
    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及相關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三、處所應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之安全:
(一)提供全面交往之服務。
(二)製作會面交往報告紀錄。
(三)定期辦理家庭暴力會面之安全及防制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  
(四)訂定會面作業或交付流程。
(五)提供會面時有關安全保護措施。


四、處所應設置一處以上接待室,並得設不同出入口、盥洗室、大型活動
    場所及安全防護措施,以提供同居父母一方及探視一方個別使用。 
  處所空間配置應注重隔離性,地點應以交通便利性為主。


五、處所應有社工人員、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人員,必要時得通
    知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前項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或在職訓陳。


六、受委託辦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團體應具有下列要件:
(一)經政府許可立案之財團或社團。
(二)團體章程所訂之任務應以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三)團體財務需健全。


七、處所得召募志工協助辦理子女會面服務。
   前項志工應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八、本中心應訂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