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
時修訂之。
二、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應設置家庭
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以下簡稱處所),辦理家庭暴力加害
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及相關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三、處所應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之安全:
(一)提供全面交往之服務。
(二)製作會面交往報告紀錄。
(三)定期辦理家庭暴力會面之安全及防制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
(四)訂定會面作業或交付流程。
(五)提供會面時有關安全保護措施。
四、處所應設置一處以上接待室,並得設不同出入口、盥洗室、大型活動
場所及安全防護措施,以提供同居父母一方及探視一方個別使用。
處所空間配置應注重隔離性,地點應以交通便利性為主。
五、處所應有社工人員、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人員,必要時得通
知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前項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或在職訓陳。
六、受委託辦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團體應具有下列要件:
(一)經政府許可立案之財團或社團。
(二)團體章程所訂之任務應以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三)團體財務需健全。
七、處所得召募志工協助辦理子女會面服務。
前項志工應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八、本中心應訂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