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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裝置「人工電子耳」材料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89 府社助字第8906000126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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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補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訂
    定之。


二、補助對象資格:
(一)重度聽陣者,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者。
(三)先天性聽障,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
      無其他手術禁忌者。
(四)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為優先。
(五)限於準醫學中心以上及經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之醫院施行植入手
      術者。


三、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六十萬元。
(二)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四十萬元(係指中低收入戶即符合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標準者)。
(三)一般戶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四)符合補助對象資格者,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需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準醫學中心以上及經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之醫院專科醫師出具之
      三個月內診斷證明(由專科醫師依本要點第二點各款鑑定,並應於
      診斬書內載明確有實際預期成效及裝置需要者)。
(四)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五)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核定名冊;一般
      戶免附)。


五、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鎖、市公所申請,經初審符合本要點第二、三
      點各款及備妥第四點之各款證明文件者,公所於每年一月底、四月
      底暨七月底前填具名冊(如附表二)囊送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本府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中旬核定名額後函復公所轉知
      申請人。
(二)申請人於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置,並應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手
      術及檢據向本府申請撥款,本府審核無誤後,將補助款逕撥身心障
      礙者郵政儲金戶內。


六、金額分配:
   全年經費以一八○萬元為限,分上、中、下三季實施,每季各為六○
    萬元,每季申請之經費不得超過分配限額,未獲核定者移至下次分配
    。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