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為協助本縣婦女解決生活上、經濟上之困難,度過危機,預防
社會問題產生,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月者之新生兒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
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補助標準:每一新生兒營養補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一倍核發,以
補助三個月為限。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最遲應於分挽日起六個月內,檢
具申請表、社會救助調查表、新生兒入籍後之戶籍謄本、新生兒出
生證明、全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為維護申請人之權益、隱私,請各鄉鎮市公所以密件受理,並向縣
政府提出申請。
五、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之計算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認列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審核標準: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
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其計算規定如下:
(一)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
之收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佈之基本工資計算。
(二)國中、國小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
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未檢附薪資(餉)證明
單者,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
(三)如無薪資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主計處最近一年公佈職類別薪資調
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如上述報告未列職類別者,一律以各業員
工平均薪資計算。
七、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超過一定數額者
,不得申請本生活扶助。其一定數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據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利率計算,且每月利息未超過台灣省當年
最低生活標準之金額。
(二)每增加一口,按人口數增加依台灣省當年最低生活標準之二點五倍
計算全年金額。
(三)單位:新台幣
(四)計算方式:
1.存款本金一定數額:
【本年度最低生活費 ×l2 ÷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十【全
家人口數-1】×【 本年度最低生活費 ×l2 ×2.5】
2.利息一定金額數:
【本年度最低生活費 ×l2】十【 全家人口數-1】×【 本年度
最低生活費 ×l2 ×2.5 ×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
3.依財稅資料所列利息推估之當年度存款金額,不得以存款變動為
由,檢具餘額證明申請減列。房屋貸款亦不得抵扣。
八、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不得申請本
生活扶助。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
計算。
九、有關申請者之資格審查,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者,依據特殊境遇婦女
家庭扶助條例及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解釋令辦理。
十、本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