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有接受意願且經濟確屬困難之家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推動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以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構)
,指下列之機構: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
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
(二)直轄市、縣(市)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心理衛生中心)
。
(三)經本府指定之相關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
三、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加害人,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顯有意願接受並完成家庭暴力處遇計畫。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3.全家人口之財產(含土地、房屋及投資等)價值未超過新台幣四
百五十萬元 。
(二)第二點之處遇計畫執行機構,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其他治
療與輔導。
2.以團體治療或輔導方式進行者。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加害人:
1.戒癮治療費用: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且以一
次為限。
2.心理輔導費用:
下列輔導每次以二小時為限,依民事保護令所訂心理輔導次數補
助之:
(1)個別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六百元。
(2)團體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三百元。
(3)夫妻或家族輔導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八百元。
(二)執行機構: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之其他治療與輔導,補助費用如下
:
1.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之執行機構:每處遇方案最高補助新台幣
七萬元。
2.第二點第三款之執行機構:每處遇方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
。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加害人申請補助者:
加害人應於完成處遇計畫之日一個月內,填具處遇計畫補助申請表
(如附表一),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民事保護令影本,接
受處遇計畫同意書及其他証明文件,向執行Z機構提出申請。
執行機構審核符合規定者,應於接受申請一個月內,函送本府家庭
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核辦。
(二)執行機構申請補助者:
執行機構應於處遇方案開始二個月前,填具處遇計畫補助申請表(
如附表一)並檢附四個月以上之處遇方案計畫書、團體治療或輔導
人員之名冊及其結業証明書影本,向防治中心提出申請,並經防治
中心核定。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