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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5: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一字第115243347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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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生充分利用學期中課後時間;規劃適當補救教學,提升學習興趣及善用假期充實生活內涵和知能,延展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三、各校得依實際需要規劃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學生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並應經家長書面同意。基於教師法第十七條精神,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加強輔導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積極參與學校為學生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實施類別及原則方式如下:

(一)課後輔導:平時課後輔導結束時間不得逾下午五時三十分,每星期不得逾五日,每學期以二十星期為限。

(二)寒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四十節為原則。

(三)暑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四)留校自習:由各校提供學生留校自習場所,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參加,且不得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除得酌收水電費外,不得另行收費,相關費用得自該學期課業輔導活動經費之行政費項下勻支。

五、辦理內容如下:

(一)活動內容包括:補救教學、課業輔導、學習指導、生涯規劃課程、生活教育、技藝課程、藝文活動、科學活動,多元文化體驗活動及其他視學生需求所安排之各項活動。

(二)前款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準備補充教材;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學生各項活動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六、本活動經費由參加活動之學生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及經費支用原則如下:

(一)以教師鐘點費×每學期上課總節數/百分之七十/班級學生數,計算至個位數,未滿整數者無條件進位。

(二)本點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佔總收費百分之七十)及行政費(佔總收費百分之三十)

1.教師鐘點費:依據一般授課鐘點費標準支給,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得調整鐘點費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二十內支給。

2.行政費:支用印刷紙張、事務費、教材講義、補助學校水電、雜支外等,實際參加本活動之行政人員,倘有加班事實,其加班費之支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同一時段鐘點費與加班費不得重複請領。

(三)家境清寒且有低收入證明學生,應准其免繳納費用,其減免名額由學校自訂。

(四)所收經費不敷使用時,應以發放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電費為優先。

(五)收費應給收據,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處理,以代收代付專款專戶儲存辦理。

七、所收費用可支用於班級教室、專科教室、活動中心等學生學習活動空間之教學設備、教材購置及教學環境修繕之用途,惟不含校長室、行政辦公室、會議室、午餐教室。

八、各校辦理本活動,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或中途參加者,以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九、各校辦理本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成效。

十、各校辦理本活動應依本實施要點擬定實施計畫,當年度收入倘有結餘,應訂定退費機制,並將相關資料留校備供查核。

十一、本府教育處對各校實施本活動,得視需要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導並據以考核。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