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婦女福利,發揮本縣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管理機關為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本中心提供使用場地包括會議室、多功能教室、視聽教室、雲林女子館、大禮堂等及其
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以下簡稱場地)。
四、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學生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團
體辦理婦女福利、性別平等、社會福利及本府核定之計畫等相關非營利活動、會議,得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且以辦理婦女福利、性別平等、社會福利等活動優先,本中心得
收取場地維護費及水電清潔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五、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及水電清潔費:
(一)本處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者。
(二)本府所屬機關(單位)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者。
六、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但應繳交水電清潔費:
(一)本處協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處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各項活動。
七、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應繳交場地維護費及水電清潔費:
(一)公務機關(學校)辦理婦女福利、性別平等、社會福利等活動、會議。
(二)除前兩點以外單位,經本府核准之機關(單位)。
八、場地可使用時段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經本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或有損及建築設備,經勘驗不可繼續使用者。
(四)從事營利行為或缺乏推展婦女福利、社會福利意義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規不宜使用者。
十、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二週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本府各級單
位、本縣公務機關、學校免付)、活動計畫書(無則免付)或相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
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三日前,依本中心規定繳清場地維護費及水電清潔費,
逾期者視為放棄使用。
前項費用收入,應繳入縣庫。
十一、本處有場地優先使用權。
本府因業務特殊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須優先使用時,本中心得於活動前一週洽申請
使用者改期或取消,其已繳之各項費用得保留或無息返還,申請使用者不得提出異議
及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本府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
十三、申請使用者因故須更改活動時間或場地時,應於原申請活動三日前提出申請,無法更
改時,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十四、申請使用者如需場地佈置,應先經本中心同意,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責
任。
本中心配備之各項設備及用具為公務財產,使用單位應填具同意書後使用(如附件二
),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或遺失時,申請使用者需負賠償責任或回復原狀,違規情
節嚴重者,日後不再受理其場地使用申請。
十五、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及臨時安裝其他電器等設備,
且在應規定範圍內張貼海報、宣傳標語,並於活動結束後清除。
十六、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由申請使用者自行
負責,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與整潔,如有違反,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十七、本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者於申請核准後,除經本府同意外,不得轉讓第三人使用。
(二)本中心場地禁止使用明火,任何佈置及器材禁止阻擋或遮蔽消防、逃生等設施
設備。
(三)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工作由申請使用者負責,垃圾不得留置,若未盡場地清
潔維護事宜,日後不得再申請使用。
(四)申請使用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