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八八)內中社宇第八八一四四五四
號令修正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十二條第三項精神倫理建設第(五)
目社區守望相助之推動暨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規定辦理。
二、目的:
基於社區居民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之精神,配合行政支援及技術
指導,有效運用社會資源,輔導社區發展協會成立社區守望相助巡守
隊,落實巡守工作及持續運作,以達到維護社區居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
三、補助對象:
(一)新成立「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組織之本縣各鄉鎮市立案社區發展
協會。
(二)已成立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組織並有持續運作之立案社區發展協會
。
四、補助原則:
(一)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設備補助以不超過二十萬元為原則,並以一次
為限。
(二)已成立之巡守隊每年以不超過五萬元為原則,補助項目以維修及再
充實設備為限。
五、補助項目:
比照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社區守
望相助設備」補助規定,以補助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充實設備為主,
其項目包括無線電對講機、照明燈、警棍、警笛、捕繩、崗哨亭、安
全帽、制服及安全監視系統與社區播音系統等。
六、補助標準:
需為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依其所擬計畫及經費概算暨審視實際
運作情形在年度預算內依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補助。
七、申請程序:
(一)由立案並組織健全之社區發展協會擬定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需理事
長、總幹事、會計等相關人員核章)函送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
請。
(二)各鄉鎮市公所審視其計畫及經費可行性暨各該協會運作情形,其會
務,業務及財務之健全程度函送本府憑辨。
八、所需經費:
由縣府編列預算補助外,並得由公所暨社區發展協會運用社會資源配
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