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規定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台內童字第○九三○○九三七
○四號函頒之「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劃」(核定本)訂
定之。
二、目的:使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
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
三、補助對象:需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本縣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3.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4.經本府委託收容、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養家庭之
兒童及少年。
5.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
滿六歲或已滿六歲,但未達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
者,全額補助。
2.協助繳納符合補助資格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
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每人每日(二十四小時)最高補助一,
○○○元,覆實補助。
4.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
滿六歲或已滿六歲,但未達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
者,全額補助。
2.協助繳納符合補助資格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
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每人每日(二十四小時)最高補助一,
○○○元,覆實補助;膳食費為全額補助。
4.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限弱勢兒童及
少年申請,全額補助,惟本項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
者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
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
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以及住院之指定病房費。
5.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以在中央健保局特約之醫療院所為限。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注射、評估及療育、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三個月內檢
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辦理申請:
1.戶口名簿影本。
2.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
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3.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院主治醫師出具需專人看護證
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外籍看護工之護照影本。
4.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膳食費用收據正本。
5.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醫院所開立之評估
收費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本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
緩兒童聯合評估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正本、醫療單位或
具有執業執照之專業治療師所開立之收費證明(註明療育項
目、總金額、療育日期)。
(二)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1.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即予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填造查定表
(如附件),併同應備文件送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
會局複審。
2.本府社會局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複核審定其補助資格,並將
複審結果函覆核轉之鄉鎮市公所,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者,應
即依規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3.兒童保護個案及經本府委託收容、安置於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
養家庭者,由社工員、受託人或受託機構檢具查定表併同應備
文件逕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4.請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
由村(里)幹事、機構負責人、社工員代為申請。
5.本計劃補助費之撥付方式一律以郵局轉帳方式撥付,且郵局帳
號應為受補助者之帳號。
六、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縣市政府之社政主管機構敘明
期已獲得補助事實。
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溢
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七、協助繳納符合補助資格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由各鄉
鎮市公所於每年五月及九月函送本府辦理。
八、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