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本縣弱勢家庭解決幼齡兒童托育問題,減輕其經濟負擔,促進
幼兒身心健康與平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扶助對象為就托本縣之公立托兒所或立案私立托兒所,並符合
下列資格者:
(一)本縣列冊有案低收入戶之兒童。
(二)經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兒童。
三、每名兒童每半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九、○○○元,惟實際繳費低於前述
金額者,依實際繳費金額補助。
四、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表件:
(一)申請程序
1.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每
年分上下半年於下列時間逕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
所申請。
(1)上半年於當年五月十日前申請。(期間為當年一月至六月之
托育津貼補助)
(2)下半年於當年十一月十日前申請。(期間為當年七月至十二
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前項補助期限,一月及七月如有跨越學期之情形,於申請時須
另附上期註冊繳費單影本併核,托兒機構負責人應在單據註明
「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2.鄉(鎮、市)公所受理初審後,於當月十五日前將符合補助者及
名冊送雲林縣政府(以收文日為準)複審。
3.經本府複審符合規定者,應即函請各鄉鎮市公所轉知各申請人,
補助款由縣府逕撥各申請人郵局帳戶。
4.但倘有申請人因經濟問題無法繳納托育費用情形,應由申請人提
出申請及填具切結書,並檢附申請人子女就托園所之托育費用證
明書與領據,補助款則由該園所領取。
(二)應檢附表件:(請依順序裝訂)
1.申請表。
2.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4.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5.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6.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或縣府委託安置公文影本。
7.繳費收據正本。(包括註冊費及月費繳款收據)。
8.核定補助金額之領據。
9.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應檢附證件為影本者,申請人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五、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
已請領之金額,且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已申請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一經查知應即停止本項
補助並追繳溢領部分。
七、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