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業務,發揮雲林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三、本中心提供使用場地如下:
(一)文康室
(二)小型會議室
(三)多功能會議室
(四)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四、本中心之場地及設施,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及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社會福利團體等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活動或業務,經本府核定者為限。
前項以辦理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活動者優先。
五、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水電清潔費及保證金。
(一)管理單位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府所屬各級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或會議。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但應繳水電清潔費及保證金。
(一)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辦理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活動或各項社會福利活動。
(二)經本府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及前款以外經政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辦理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活動。
(三)其他經管理單位專案簽准同意者。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應繳場地維護費、水電清潔費及保證金。
(一)經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活動。
(二)其他經管理單位專案簽准同意者。
六、依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整。
七、本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八、場地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長時間者應經本府同意。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借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所繳場地維護費沒入解繳公庫不予退還外、水電清潔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或有損及建築設備,經勘驗不可繼續使用者。
(四)從事營利行為或缺乏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意義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規不宜使用者。
前項所列情事於進行中或已進行完畢者,其所繳水電清潔費亦不予退還。
十、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一週前填具申請書,檢附立案證明文件(第二次以後申請得免附)及活動計劃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依第五點規定於使用日期(含當日)前繳納相關費用,逾期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
前項費用收入,應繳入縣庫,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經本府認定無毀損各項設備時,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十一、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退還所繳場地維護費、水電清潔費及保證金:
(一)因故取消租用,於使用該申請場地前三日通知本府者。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颳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者。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該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所訂通知期限者,所繳場地維護費沒入解繳公庫,退還水電清潔費及保證金。
十二、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
十三、申請使用者於場地佈置及設備使用前,應先經本府之同意,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除申請使用者自行修復外,修復或賠償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之數額應追償之。
十四、申請使用者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及臨時安裝其他電器等設備,且在規定範圍內張貼海報、宣傳標語,並於活動結束後清除。
十五、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與整潔。
十六、申請使用者若有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事,或違反第十五點所訂規範,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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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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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場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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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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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清潔費
(單位、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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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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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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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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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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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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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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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200
半天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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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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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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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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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2,000
半天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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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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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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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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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天1,000
半天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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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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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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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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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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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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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天、半天之計算,該日四小時(含)內以半天計;四小時以上以全天計。
2. 依第五點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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