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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地方志書纂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圖一字第1103819848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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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地方志書之纂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地方志書分為縣志、鄉(鎮、市)志。

三、本縣地方志書之纂修,縣志以二十年纂修一次,鄉(鎮、市)志以十年纂修一次為原則;如舊志內容完整者,得以續修方式為之。

四、本縣地方志書纂修事宜,由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負責辦理。

編纂志書機關,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洽請協助提供資料或邀請專門人士協助完成之。

五、本縣地方志書之纂修,應先編擬志書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送編纂委員會審定。

    前項委員會由本府遴聘具歷史及文獻專長之學者專家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

六、纂修本縣地方志書應依下列規定:

(一)志書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文字時,得以音譯為之,並得附載原文。

(二)志書輿圖應以最新科學方法繪製精印;繪製縣、鄉(鎮、市)輿圖,對於國界、縣(市)界、鄉(鎮、市)界之變更沿革,應清晰劃分,並附說明。

(三)志書輿圖除繪製行政區域圖外,並應將山脈、水道、交通、地質、物產、街市、港灣、名勝及古蹟,分別繪製專圖。

(四)地方文化資產,應攝影編入,並加說明。

(五)重要及特殊方物,應將原物攝影或經考證之繪製插圖編入,並加說明。

(六)志書應將土地、住民、經濟、文化、教育、政治、社會、財政、宗教、衛生、產業等情況之統計編入。

(七)志書應列藝文一門,文學藝術並重,如書畫、雕刻及其他有關藝術或具地方特色之傳統技藝、詩文、俚語、俗諺等事項均應兼採;武術技擊另列一門。志書藝文門應編列參考書目。

(八)編列詩、文、詞、曲,無分新舊,並以有關文獻及當地民情者為限;歌、謠、戲、劇之甄採亦同。

(九)具有顯著事蹟足為社會楷模經各級政府依褒揚條例受褒揚者之事蹟,應予編入;鄉賢名士及其他有優良事蹟,對地方有重大貢獻者,得酌量編入。

(十)志書應編列大事記一門。

(十一)志書各門應列舉參考書目。

(十二)志書各門之編纂不得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七、本縣志書除發行平面印刷本外,應同時發行電子版,並力求數位化及網路化,以廣運用。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