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落實績效管理制度,公平客觀辦
理本府年終考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業務績效考核於每年年終辦理之,各項考核數據資料,期間
均計算至當年十月底。
三、本項業務績效考核以本府各單位(主計、人事、政風除外)為受
考對象。為達公平原則,分甲、乙、丙三組進行考評,各組受評
單位如下:
甲組:工務處、教育處、農業處、城鄉發展處、水利處。
乙組:文化處、建設處、社會處、勞工處、地政處。
丙組:民政處、財政處、新聞處、行政處、計畫處。
四、考核項目及評分權重(總分一○○分)
(一)承辦公文處理速度:佔十分,由計畫處依每月公布各單位公文
處理平均速度加總平均之,平均值(即平均日數)最低者為第
一名,其次為第二名,以此類推。各組名次給分如下:第一名
十分,每遞增一名次分數遞減一分。
(二)公文線上簽核比率:佔五分,由計畫處依每月公布各單位公文
線上簽核比例加總平均之,平均值最高為第一名,其次為第二
名,以此類推。各組名次給分如下:第一名五分,每遞增一名
次分數遞減一分。
(三)電話禮貌測試:佔十分,由計畫處依每月公布各單位電話禮貌
測試名次加總,權值分數最低者為第一名,其次為第二名,以
類推。各組名次給分如下:第一名十分、每遞增一名次分數遞
減一分。
(四)行政院規定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佔五分,由人事處依各單位人
員每年完成行政院規定與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之比率給分高低,
比率最高者為第一名,其次為第二名,以此類推。各組名次給
分如下:第一名五分,每遞增一名次分數遞減一分。
(五)環境教育學習時數:佔十分,由人事處審查各單位人員完成環
境教育課程四小時者比率,達成比率最高者為第一名,其次為
第二名,以此類推。各組名次給分如下:第一名十分、每遞增
一名次分數遞減一分。
(六)向上級機關爭取競爭型補助經費:佔三十分,依計畫處提供列
管本府各單位向上級機關爭取競爭型補助經費案件,並由財政
處確認核列後辦理評分,為達公平原則,分甲、乙、丙三組進
行考評,各組評分方式如下:甲組:每提出一爭取案件給一分
,所提爭取案件獲得經費補助者給二分,爭取補助金額以二百
萬為一單位,每一單位額外再加一分,不滿一單位者不另計分
,同一案最高以五分為限;但同一案件爭取經費達五千萬元以
上者,另外再給五分,不受上開限制。得分總數最高以三十分
為限。
乙組:每提出一爭取案件給一分,所提爭取案件獲得經費補助
者給二分,爭取補助金額以五十萬為一單位,每一單位額外再
加一分,不滿一單位者不另計分,同一案最高以五分為限;但
同一案件爭取經費達一千萬元以上者,另外再給五分,不受上
開限制。得分總數最高以三十分為限。
丙組:每提出一爭取案件給一分,所提爭取案件獲得經費補助
者給二分,爭取補助金額以二十萬為一單位,每一單位額外再
加一分,不滿一單位者不另計分,同一案最高以五分為限;但
同一案件爭取經費達五百萬元以上者,另外再給五分,不受上
開限制。得分總數最高以三十分為限。
本款除上級機關主動撥款補助或民意代表(機關)主動代為爭取之經
費外,補助經費之認定,以上級機關核定同意補助之公文為依據,且
該項經費應以本府實際執行者為限;另各單位有專案性或特殊性等具
體爭取事蹟者,可提請併案納入評核。
(七)綜合考評:
佔三十分,由縣長(或副縣長)及秘書長依各單位全年工作整
體表現予以核評後分數加總平均之。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五
日前依所附具體事蹟表提供年度內重大工作之具體事蹟或中央
各項考核排名資料送人事處彙辦,以作為評分之參考依據。
為使本款考評更臻客觀及明確,並請計畫處提供各單位年度內
爭取補助經費及重大列管案件執行情形,一併送人事處彙辦。
五、評定等次及獎勵
本項考核成績由人事處依各評核單位所提供資料於十一月底前完
成彙整,並簽奉縣長核定,以作為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
比例及敘獎之依據,茲就各項獎勵額度分列如下:
(一)考績部分:取各組分數最高者一名,按本府各單位可考列
甲等比例人數外加二人。
(二)獎勵部分:取各組分數最高者一名,各給予配點十分,由
得名單位自行分配應予敘獎人數及額度,並將敘獎名單簽
請人事處辦理敘獎;個人最高獎勵額度以記功一次為限。
前項配分嘉獎一次以一分計算,記功一次以三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