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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23 0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一字第113244226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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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及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及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教育部及本府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第三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及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及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七、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點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學校各領域小組應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目標,共同研議規劃各領域之課程計畫及評量計畫(含評量範圍、方式、時間、定期評量次數、模擬考辦理次數及審題機制等),融入課程計畫送本府審查,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評量計畫,並公告週知。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九、國民中小學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學習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第四項及格基準者,得予補考,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以本點第三項所定及格基準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或彈性學習課程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基準辦理及紀錄:

(一)本縣國中應依雲林縣國中辦理學生獎懲實施作業流程之規定,辦理學生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並得視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依檢核表以文字詳實描述。

十二、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國民小學階段(領域學習課程分列如下,惟國民小學一至二年級統合社會、自然科學、藝術及綜合活動領域為生活課程):

1.語文領域。

2.數學領域。

3.社會領域。

4.自然科學領域。

5.藝術領域。

6.綜合活動領域。

7.健康與體育領域。

(二)國民中學階段:

1.語文領域。

2.數學領域。

3.社會領域。

4.自然科學領域。

5.藝術領域。

6.綜合活動領域。

7.科技領域。

8.健康與體育領域。

十三、國民中小學學生學期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各項課程成績評量所佔比例,由學校依課程內容自訂。

(二)學期總成績,為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三)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總成績,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十四、國民中小學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全部或部分領域學習課程之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為顧及學生學習評量品質,學校應配合學校編制之規模組成命題及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將相關辦法明訂於學校學習評量實施辦法中。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須依據學生實際情況調整,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及鑑別度。

(三)學校教育人員必須遵守迴避及保密原則。

(四)學校應視其學生評量結果,建立補考機制,並將相關辦法明訂於學校學習評量實施辦法中。

十六、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涉及團體補考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學校或班級為補考單位。

(二)當次定期評量,學校應編製難度相近,份數足夠之複本試卷。

(三)學校應於補課完畢一週內完成當次定期評量補考事宜。

(四)學生評量成績依補考實得分數計算,以符合公平原則。

十七、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單位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建立並確實落實預警機制及輔導措施,設立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並於每學期應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結果未達及格標準之學生名單召開學習評量輔導小組會議,並邀原任課教師、未達及格學生及學生家長出席,共同研擬輔導與補救改進措施。

授課教師應視學生評量情況,調整課程計畫及教學方式,輔導學生適性學習,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鼓勵學生參加補救教學方案。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八、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列入檔案存檔,國民中學部分,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學習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教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生學習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十九、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二十、學校應依定期評量後學生各領域分數分布情形,檢視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學校教學課程計畫及評量計畫擬訂及推動之參據。

二十一、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學習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二、技藝教育學程(班)、藝術才能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二十三、藝術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及綜合活動領域之評量方式配合十二年國教辦理。

二十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領域學習課程之語文領域、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七領域,至少四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領域學習課程之語文領域、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綜合活動領域、科技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八領域,至少四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二十五、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二十六、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二十七、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項,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對學校人員議處。

私立國民中小學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十八、國民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訂定學校學習評量實施辦法,並公告週知。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