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縣籍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在家自行教育,係指由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為其子女在家庭或其
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監護人)應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對於學生身
心健全發展負完全之責任。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並居住在雲林縣且就讀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或國民中小
學之學生。
四、在家自行教育之期程以學年為單位,期滿後,視其成效評估是否可繼續申請。
(一)申請日期:每年六月十六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二)初審日期: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完成。
(三)複審日期:每年七月十六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在家自行教育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具(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合作學
校協議書(如附件二); (三)教育計畫書,提報在籍學校或合作學校初審,學
校初審後函報本府複審。
前項教育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理由。
(二)教育理念。
(三)施教對象。
(四)計畫時程。
(五)施教地點。
(六)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教學進度、學習評量等)。
(七)教學評量結果(新個案免送)。
(八)經費來源(含所得證明)。
(九)預期成效。
六、學校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申請案件初審,並於每年七
月十五日前將初審意見(如附件三)與相關申請資料送交本府複審。
七、對複審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覆,惟申覆以一
次為限。
複審未通過之案件,其情形得補正者,由學校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
八、在家自行教育學生應由教學者依課程及教學需要,實施多元化教學評量,每學
期至少兩次。
教學評量結果經由學校審查小組認可後,登錄於學生成績登記簿。
九、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在學期開始應至在籍學校或合作學校辦理報到。
在家自行教育學生每週至少應返校乙次參加綜合活動領域課程,或由家長提出
適當之群育課程予以實施。
經輔導與評鑑結果,認為學生適應不良,高中教育階段應隨時終止在家自行教
育計畫返校就讀,國民教育階段得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其入學。
十、學生在家自行教育所需經費由家長自行負擔。
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得依教學計畫內容提出申請,與在校學生共同使用學校設
備與設施。
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仍應繳交學生平安保險費及教學計畫內容所需之各項代辦
費予學校;高中教育階段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依國立及台灣省私立綜合高級中
學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標準表繳交學費。
十一、本府應對在家自行教育申請案進行輔導與評鑑。
本府教育處應會同學校教育人員不定期前往施教地點訪視,評估學生身心發
展狀況,並做成完整紀錄。
學校對於學生之各項資料(如定期考查成績、輔導資料、身心發展資料)應
妥善保存。
學校應主動提供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監護人)、教學人員進修資訊,
家長(監護人)、教學人員應積極參與,提昇教學能力。
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如經查訪違反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非實際居住雲
林縣,學校應備文報府,本府得立即廢止該生在家自行教育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