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指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以下簡稱受輔學生),指違
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學生。
四、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輔導,指提供受輔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
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五、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輔導,應確實掌握受輔學生、家長或監護
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
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六、各級學校於發現有受輔學生時,應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
之人,並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
育輔導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七、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八、各級學校應將受輔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
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九、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
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輔導相關課程;經
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本府;本府得依本法第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十、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受輔學生之發生,得請求醫療、
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
十一、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
輔導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由本府予以
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