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特殊狀況幼兒就學,並實現幼兒
教育機會均等,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且未與政府簽訂教保服務契約之私立幼
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之特殊狀況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
就讀之幼兒園申請津貼:
(一)低收入戶幼兒: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滿
二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且為本縣鄉(鎮、市)公所核定有
案之低收入戶。
(二)身心障礙幼兒: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年滿
二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該幼兒
年滿二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其父母或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
證明。
(四)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且年滿二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
歲之幼兒。
同時具備前項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已領取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助費、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新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身
心障礙幼童家長教育經費補助或其他補助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津
貼。重複領取者,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補助費用。
三、補助原則及金額:
(一)低收入戶及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幼兒:以核實補助
學雜費為原則,每學期補助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九千
元整。
(二)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三千元。
2.中度障礙:補助二千五百元。
3.輕度障礙:補助二千元。
4.發展遲緩:補助二千元。
四、申請本津貼應檢具雲林縣幼兒教育津貼申請表(如附件一)及證明文
件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經園方初審無訛後,由園方填造印領清
冊(如附件二)及領據(如附件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學期
)及四月十五日(第二學期)前送本府核定。
前項之證明文件,依其身份類別應檢附如下:
(一)低收入戶幼兒:本縣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最近半年之戶籍謄本及繳費收據正本(包含註冊費及月費繳費
收據)。
(二)身心障礙幼兒:幼兒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聯合評估報告書影本及
最近半年之戶籍謄本。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及最近半年之戶籍謄本。
(四)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幼兒: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或
縣府委託安置公文影本及繳費收據正本(包含註冊費及月費繳
費收據)。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六、依本要點核准領取津貼之幼兒,在學期中離園者,其已領取津貼者,
不予追繳;惟再行入園時,其離園時已領取過津貼之學期,不得重複
申請。
七、依本要點所為之申請,涉有不實或發現重複申請者,追繳所領取之津
貼,並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