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業、規模及罰鍰金額如下:
(一)備有包廂三間(含)以上之視聽歌唱業、理髮業(觀光理髮及視聽
理容)、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及備有
電腦一百台(含)以上之資訊休閒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
規定者,第一次處新台幣二萬元;第二次處新台幣三萬元;第三次
(含)以上處新台幣五萬元。
(二)備有包廂二間(含)以下之視聽歌唱業、備有電腦二十至九十九台
之資訊休閒業、美容護膚、飲酒店業、撞球場、保齡球館、錄影節
目帶播映業及電影院,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者,第一次
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次處新台幣二萬五千元;第三次(含)
以上處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三)備有電腦十九台(含)以下之資訊休閒業、無設包廂之視聽歌唱業
及其他一般行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者,第一次處新台
幣一萬元;第二次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三次(含)以上處新台
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