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訂定之。
二、本縣縣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收
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三、優惠事項:
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縣有基地,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
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
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
者。
(三)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供自用者或政
府依有關法規審定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並持有權
責單位核發證明者。
(四)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一○○平方公尺
以內部分。(包含承租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
以上,其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之範圍)。
(五)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六)供騎樓人行道使用者。
前項第(五)款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情形,應依
農業單位所送清冊,逕行核辦租金優惠,無須由承租人
檢證申請。
承租人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
享受租金優惠者,僅得就優惠事項擇一辦理。
四、占用基地之使用補償金比照第二點規定租金率計收,但
無第三點優惠事項之適用。
五、計畫開發之縣有基地由計畫機關(單位)辦理標租時,
其租金率依本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理,但不得低於第二
點規定之租金率。
六、租金於每年一月、七月分兩期繳納,承租人應依本府所
開繳納通知書規定期限(該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向指
定處所繳納,逾期不繳以違約論。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與承租人訂定之「雲林縣縣
有基地租賃契約」(格式如附件)約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