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區以促進自然生態環境保育為宗旨,適用地點位於古坑鄉草嶺段一
之四號、一之四三九號、一之四四○號、一之四四一號、一之四四二
號、一之四四三號、一之四四四號、一之二○四六號等八筆國有土地
,面積合計五一六. 六五公頃之地上物(以下簡稱本區)。
二、本區屬標高一千公尺至一千五百公尺之中海拔山區,為配合國土復育
計畫土地不得辦理放領、放租、禁止新農耕及其他各項新開發,但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本區管理標的以區內現有地上物為原則,包括竹、木、農路、步道、
公共設施及其他自然生態保育。
四、本區之管理目標係以區內環境之清潔、保育為主,包括生態保育研究
,生態旅遊、林業保育必要之復育疏伐作業及水土保持設施等。
前項必要之復育疏伐作業,由農業局視需要陳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五、本區屬公用財產,管理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六、本府就本區之維護管理依業務及其性質分工如下:
(一)財產主管單位為財政局。
(二)區內土地管理、旅遊行銷(含生態旅遊)及警察局移送案件處理及
盜伐木之保管,以文化局為管理單位。委託維護管理、跨局室案件
之簽核由文化局主政辦理。
(三)區內地上竹、木及生態保育必要之疏伐作業及盜伐竹木之處理(含
盜伐竹、木市價調查、處分)等事宜以農業局為管理單位。
(四)水利、自來水設備、設施及農路由水利局辦理(自來水延管為自來
水公司)。
(五)區內步道、導覽指(標)示牌之維護管理及觀光建設工程之規劃擬
定由城鄉發展局辦理。
(六)為維護管理所必需之測量、指界由轄內地政事務所辦理。
(七)本區內查察巡邏等由警察局加強辦理,於接受報案後由土地管理機
關移送處理。
(八)本區範圍內相關復育設施若符合國土復育計畫,由各業務單位依權
責主政報請中央核定補助修復。
(九)其他未訂定事項,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本府分層負責明
細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各單位主政簽辦事項應請知會前項相關局室,以落實本區維護管理平
台整合工作。
七、本區所需業務費由各單位依業務分工,爭取中央補助或由各機關相關
計畫預算調整支應辦理。
八、本區之維護得透過民間參與,以委託管理方式,鼓勵立案、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機關、社團、保育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管理應由本府文化局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召集相關單位擬
具計畫書,以公開徵求或由民間自行提出計畫書申請並透過公開甄選
方式辦理。
九、本區管理委託期間不得超過十年。
十、依第八點第二項參與管理之申請人應以書面及實地報告方式提出申請
。
十一、委託管理所需委辦費用,以疏伐收入支應之,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惟支出應以必要經費為限,如有賸餘應予繳庫。
十二、本區之委託管理應由本府遴選第六點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聯合管理小
組監督之。
前項之監督情形得視執行績效予以小組成員適當之獎勵。
十三、本府未規定事項由本府各業務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