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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鄉鎮市村里、社區(開放型)守望相助組織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89 府民調字第8901000446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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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
    執行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加強輔導村(里)、社區成立守望相助組織,鼓勵居民主動
    參與落實巡守工作並持續運作,加強民眾安全,發揮守望相助功能,
    以彌補警力之不足,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三、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村(里)、社區(開放型)新成立之守望相助組織。
(二)成立滿一年並有實際運作之組織。


四、補助費用途:本項補助款僅限於充實組織運作所需之應勤裝備(含制
    服)、崗亭、巡邏車維修費、油料費、巡守人員點心費。


五、補助金額:
(一)新成立之組織:依實際籌辦支出經費二分之一,村里型最高補助捌
      萬元、社區型最高補助伍萬元。
(二)已運作之組織(滿一年):經瞭解實際運作情形後,村里型補助伍
      萬元、社區型補助三萬元。


六、申請手續:
(一)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下列資料:組織章程、組織成員名冊
      (二十名以上)、會議紀錄及照片、組織運作照片、組織運作經費
      核算表、巡守區路線圖,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表及有關資料,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後轉報雲林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會同鄉鎮市公所實地複查通過後,由本府通知鄉(鎮
      、市)公所檢據報府核撥經費。


七、組織評審:接受補助之組織,運作滿一年,需將成果報告、有關資料
    照片及經費收支明細報府接受本府評審,以了解其運作,合格者,本
    府將續予補助以利運作。


八、本項補助款,於年度開始後、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以利核銷
    並以先後順序辦理,至本府編列之預算用罄為止。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