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應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
單位)辦理管制考核業務,運用查證方法,以協助施政工作如期完成
,特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查證之範圍如下:
(一)關於施政計畫執行、管制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上級或首長交辦事項。
(三)關於專案列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五)其他管制考核相關事項。
三、辨理查證之方式與要領如下:
(一)研考單位因業務需要,應訂定查證計畫,詳列查證事項、時間、地
點、人員等,經簽核准後辦理查證。除特殊需要得辦理不預知查證
外,應於查證前通知受查證單位。
(二)查證事項屬專門性問題者,得邀請上級機關、本府主管單位或學者
專家參與。
(三)查證以業務訪問為主,必要時得赴現場實地勘察。
(四)查證時應著重查證事項相關資訊之瞭解、執行進度之追蹤、困難問
題之發掘,及辦理績效之核對。
(五)查證過程中,如發現實際情形與所報不符時,應詳細查明原因;如
屬重大問題,需與有關單位協調。或需陳報上級核辦者,應即專案
簽辦,及時協調解決。
(六)查證人員於完成查證後,應撰擬查證報告,分函本府主管單位及有
關單位參處,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四、受查證單位應配合作事項如下:
(一)受查證單位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
(二)受查證單位人員應負責提供因查證需要之其他相關資料,並充分配
合。
(三)受查證單位人員對查證人員查詢或調閱有關文件資料,如屬職務上
應予保密者,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外。不得藉故拒絕,並對疑
問詳實答覆。查證人員對查證之資料,負有公務保密之責任。
五、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本機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