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及適用範圍
一、目的:為落實文書流程管理,提升行政效率,依據行政院頒
「文書處理手冊」、「文書流程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適用範圍: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二)鄉(鎮、市)公所。
貳、權責劃分:
為有效發揮文書流程管理功能,應以機關內每一成員對公文
處理的自我管理為主,文書單位及專責管制單位查催處理為
輔,故公文流程管理乃屬全面性、整體性作業。茲提供有關
權責劃分原則如下:
一、單位職責:
(一)每一成員應自行檢查事項:
1.經辦文件:須遵照院頒「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確保公文品質,並應依規定期限辦結。
2.管制會稿、會辦時效:確遵文書簡化精神辦理,即急
要文件須會辦者應進行親會面洽、同一文件請三個以
上單位會核,宜複製同時送會;送(收)會外機關公
文則按速件處理。
3.業務處理流程簡化:各層級人員就其承辦業務應主動
檢討作業程序,簡化工作流程,以提升公文處理時效。
4.承辦人員對經辦文件,自陳核(判)起至發文止,應
負文件全程各階段查詢之實;如查催發生困難時應簽
報單位主管。
5.掌握簽辦時效,力求在本過程可使用時間限期內辦結
。如案情複雜,必須展期才能辦出,或在處理過程中
發生困難,應即分析案情考量應展期日數,並於屆滿
處理時限以前,敘明理由與展期日數,申請權責主管
核准展期。
6.單位承辦人員若有遺失公文,應先至原發文單位索取
原文影本辦結,並將辦結之公文簽請機關首長核准銷
號(簽應加會政風處、計畫處);案件已簽辦但未存
檔已遺失又無原文影本可辦者,應蒐集與該案有關結
案資料簽請機關首長核准銷號(簽應加會政風處、計
畫處)。
(二)單位收發人員職責:
1.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將屆預定辦結期限之案件
宜預先告知提醒承辦人,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
期手續者或受會逾時辦理者,應依機關所訂稽催相關
規定辦理稽催,並將查催資料提供單位主管參處。
2.承辦人員已奉核准之展期紀錄,於電腦中作展期登錄
管制,並依展延之限期日期辦理稽催。
3.配合計畫處辦理調卷分析需要,協助提供相關之資料。
4.管制登錄本單位每一公文處理流程經過及使用時間。
(三)各級單位主管職責:
1.充分掌握查催資料,即時督促每一成員作業時效。
2.在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對本單位逾期案件未辦理展
期者,應即督促人妥適處理,並予告誡。
3.落實執行職務代理制度,督促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
妥應代辦公文,避免積壓公文情事。
(1)職務代理人應實際代其處理公文,因特殊情形,
無法代為處理時,應由主辦科長(或其代理人)
負責處理。
(2)職務代理人或其主管科長,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
文時,應由局處主管或其代理人,負處理之責;
屬員之差假,應嚴格審核,其承辦案件久未清結
者,應責成清理後始得派遣公差。
4.對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核
准調整來文處理速別,或指定授權人員核准調整之。
5.對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作業,宜與相關單位商訂原則
後再行處理,避免因往來會稿而延誤時效。
6.對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之待辦案件,應向上級主
管機關報備,並會管制單位處理。
(四)各機關主辦研考業務單位(人員):
1.每週應查詢收發人員登記公文情形,發現錯誤,應指
導改正。
2.對於逾限未結案件個別稽催,經二次稽催,承辦單位
仍延不辦理及答覆原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
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結案為止。
3.定期列印稽催報表,檢討稽催成果,提報機關首長核
閱。
4.每月應製作上月份「公文處理時效統計表」(附件一
),每月十五前依限提送主管機關。
5.協同文書單位、資訊單位建置機關公文管理資訊系統
,推動公文電腦化作業。
6.調卷分析檢核內容,發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時,應
即簽辦。
7.查收發、繕校、監印及檔案管理作業情形,如發現未
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時,應作成檢查紀錄表依規定
簽報。
8.存查案件應予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除退回
承辦單位重辦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9.逾期公文,由研考人員調卷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如
有積壓情事者,填寫逾期公文延誤情形紀錄送積壓人
員申復理由;申復期間以七日為限,如有特殊情形,
最遲不得超過十日,逾期申復以放棄申復論;積壓責
任判明後,陳報機關首長核定。
10.對所屬機關公文查詢及文書作業每年應定期檢核﹔
並對檢核成績較差機關輔導或實施作業講習。
(五)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職責
1.審核展期超過三十日以上的案件及專案管制案件。
2.審核管制案件及特殊性案件。
3.對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的案件,責成有關單位或
人員限期結案。
4.提示改進方法。
二、公文查詢:
(一)各機關實施公文查詢之範圍如下:
1.機關與機關間,得相互查詢。
2.經辦人員間,得相互查詢。
3.人民對於本身有關之公務文件,得申請查詢。
(二)下列各款文件,不辦理查詢:
1.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之案件。
2.各機關內部便箋通知 。
3.無須辦理之複製文書、公報、通報、報表或其他
印刷品。
參、處理時限
各類公文處理時限,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
一、一般公文:
(一)最速件:一日。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會辦文件:送會單位應以「二小時」之時限遞送;
受會單位應按「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三小時
」、「普通件一日」之時限辦理。
二、限期公文:
(一)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
限辦理。
(二)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
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四)開會、會勘通知單或來文中指定日期開會、會勘、
開標、驗收並經正式收文編號者,依其指定期限為
結案日期。
三、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
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四、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
事實需要自行規定。
五、人民申請案件: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
件項目暨期限表」與案件之性質,區分類別、項目,予以
限期處理。
六、人民陳情案件:除法令另訂有時限者,其處理時限為十日
,因案情複雜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可簽由機關首長核
准得以專案處理,期限為三十天。
七、列管案件:應依列管機關(單位)所訂之預定完成期限處
理。
八、其他特殊案件﹕包括計畫、設計,研究、法規、法令解釋
、控案、糾紛案、調查、偵查、鑑定、蒐集資料或季節性
會辦公文,應由承辦單位專案擬訂處理期限,並敘明理由
,經機關首長核准後依限處理。
九、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由本府收文單位之主管或
業務單位之科長以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各
類規定之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
民陳請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
規定者外,均扣除假日計算。
肆、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與管制方式:
一、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
(一)答復案件:自總收文之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 (包括
會搞、會簽、陳核、繕校時間 ),所需天數扣除例
假、紀念日及節日,為實際使用天數;其送會本機
關以外機關之時間,得以扣除。
(二)彙辦案件:自所彙辦公文最後一件收文之次日起,
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為其使用日數
;其餘彙辦公文於全案辦結時,以存查公文計算。
(三)併辦案件:自首件收文之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
所需日數扣除假日,為其發文使用日數;其餘併辦
公文於全案辦結時,以存查公文計算。
(四)創稿案件:
1.交辦案件:自交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所需
日數扣除假日,為其發文使用日數。
2.先簽後稿案件:自首次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
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為其發文使用日數。
3.直接辦稿案件:自辦稿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
所需日數扣除假日,為其發文使用日數。
(五)限期公文:依下列方式,自收文之次日起,計算發
文使用日數:
1.未逾來文所訂期限,而實際處理日數超過六日者
,以六日計算;未超過六日者,以實際處理日數
計算。
2.逾越來文所訂期限者,依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3.處理限期公文過程產生之彙(併)辦案件,於全
案辦結時,以存查公文計算。
送會本機關以外機關者,自送會之日起,至退會
收到之日止,期間得予扣除。
二、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
件、列管案件、其他特殊案件:
(一)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在
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
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二)人民申請案件因不合法定程式或手續時,主辦單
位應詳細說明,一次通知補正。通知補正或因適
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自其通知、函轉之日
起,至補件、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
除。
(三)人民陳情案件因等待其他機關資料或因適用法令
疑義而層轉核釋者,自其層轉之日起,至函復、
釋復之日起,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
三、處理時限,除以時為計算基準者,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
外,以半日為計算基準;未滿半日,以半日計算;超過
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算;其區分基準為中午一時三
十分。
四、處理時限之計算,除以時為計算單位者,自收文時算起
,其餘一律以收文之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
半日計算。
前項各款案件各階段之處理時間,因註記不明確或未註記者
,一律以該階段最長時間認定。
五、公文管制方式:
公文管制區分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原則上一般文書
採取以文管制方式管理,限期案件、列管案件、專案管
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或其
他指定案件等則採取以案管制。
六、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案件:
(一)應在預定結案日屆滿前申請展期(附件二),以
二次為限每次展期不得超過十日,由單位主管核
准。但情形特殊為須第三次展期或展期超過一個
月以上者,應報請機關首長以專案方式處理。
(二)限期案件辦理展期前,應於預定結案日前應先行
協調通知來文機關。
(三)展期申請奉准核定後,收發人員應於電腦展期系
統登載(案由、總收文字號、收文日期、限辦日
期、展延結案日期、展期次別、展延期間、展期
原因及陳核事項等)基本資料以備查考。
伍、考核獎懲
一、獎勵部份:
(一)依本府各單位每個月公文排名前三名一年達六次
以上單位,單位主管記功一次;本府各科每個月
公文排名前三名,一年達六次以上單位,科長嘉
獎一次。
(二)承辦人員整年度公文處理速度達 90 ﹪者,嘉獎
二次;各科有二位以上承辦人員整年度公文處理
速度達 90 ﹪者,科長嘉獎一次。
(三)承辦人員年度內公文量達二百件(不含存查案件
)且無逾期及積壓公文及應辦而存查規避稽催情
形者嘉獎一次。
(四)負有稽催責任人員年度確實依規定稽催者,單
位主管、科長、承辦人員嘉獎一次;如與第一款
重覆者不予敘獎。
(五)各機關(學校)經年度公文考核結果,成績九十
分以上列為特優一名,單位首長(校長)、主辦
主管(總務主任)、研考人員(文書組長)記功
一次;成績八十五分以上列為優等一名,單位首
長(校長)、主辦主管(總務主任)、研考人員
(文書組長)嘉獎二次;成績八十分以上列為甲
等一名,單位首長(校長)、主辦主管(總務主
任)、研考人員(文書組長)嘉獎一次。
(六)本府各單位收發人員經年終考核結果,排名前三
名者,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嘉獎二次,臨時
人員則送請由各單位作優先續聘僱之考量。
二、懲處部份:
(一)公文無故逾期,依下列規定辦理懲處:
1.逾限一倍以上未滿二倍者:糾正或警告。
2.逾限二倍以上未滿五倍者:申誡一次。
3.逾限五倍以上未滿十倍者:記過一次。
4.逾限十倍以上者:記過二次。
5.一人同時發生積壓數件或經懲處後仍無故積壓
者,加重議處;情節重大者,單位主管、核稿
人員〈副主管或專員、技正〉、科長連帶處分
;機關首長之逾限責任由上級機關就有關資料
專案處理。
(二)本府各承辦人員一個月內,逾期結案件數,達六
件以上者申誡一次;當年度第二次相同情況發生
者申誡二次;第三次記過一次;第四次記過二次。
(三)承辦人員為規避稽催與規避管制用存查銷號,再
以創稿發文,利用行文會稿銷號應行簽辦而予存
查,年度內查有二件以上者,申誡一次;倘情節
重大者加重議處。
(四)收發人員資料登錄不確實,作業有積壓,編制內
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申誡一次,臨時人員則送各單
位作是否續聘之依據。
(五)本府各單位每個月公文排名後三名一年達六次以
上單位,單位主管申誡一次;本府各科每個月公
文排名後三名,一年達六次以上單位,科長申誡
一次。
(六)承辦人員年度內遺失公文二件者,申誡一次,年
度內遺失公文三件者申誡二次;倘情節重大者加
重議處。
(七)各機關(學校)經年度公文考核結果,成績六十
五分以下單位,單位首長(校長)、主辦主管(
總務主任)、研考人員(文書組長)申誡一次。
(八)各機關人員如有將承辦公文私自交與他人或攜出
、傳送或發生公文遺失洩密時,按情節輕重,簽
報首長議處。
三、本要點規定應予獎懲之人員,由研考單位擬具獎懲類別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陸、本實施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