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以下簡稱自
行研究)之評審及獎勵,並鼓勵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積極從事研究
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自行研究,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個人配合施政目標
及業務需要或服務經驗提出之興革建議。
三、自行研究應於年度開始前依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填
報送本府,由本府計畫室彙整陳報後,按預定進度辦理。
四、自行研究報告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研究摘要:
包含研究目的、預期效益、研究方法、重要發現、主要建議及政策
意涵。
(二)研究主旨及背景說明,含說明與現行業務之關聯性。
(三)相關研究、文獻之檢討。
(四)研究方法:包含研究內容、範圍、對象、限制及過程。
(五)研究發現。
(六)結論與建議:
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建議,分立即可行性之建議及中、長期性建議
。
(七)參考文獻。
(八)附錄或其他資料:
如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審查會會議紀錄、研究報告修訂說
明表、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
五、自行研究報告應製作封面(格式如附件二)及封底,以A4紙張、直
式橫書打印,並於研究主文前附自行研究報告提要表(格式如附件三
)十五份及WORD格式電子檔乙份,於研究期程完成後一個月內送
本府計畫室辦理評審事宜。
六、為辦理自行研究案件評審,本府得成立自行研究案件評審小組(以下
簡稱評審小組)
七、本府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主任秘書、單位主管或附屬機關首長、副首長、
參議、秘書中遴任兼之,委員單每年度由本府計畫室簽請縣長遴派之
。
八、自行研究之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依其性質分別由評審委員
初審,並填具自行研究報告評審表(格式如附件四)併同原自行研究
本文提請評審小組複審。
初、複審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與自行研究案件相關之本府局室主管
、副主管或遴聘學者、專家出席協助審查。
九、自行研究評審標準如下:
(一)研究方法與過程:佔百分之四十。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佔百分之三十。
(三)研究撰作(研究架構、文字修辭):佔百分之十五。
(四)相關研究文獻之探討:佔百分之十五。
十、自行研究獎勵標準如下: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者,記功貳次。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者,記功乙次。
(三)乙等獎:八十分以上者,嘉獎貳次。
(四)佳作獎:七十分以上者,嘉獎乙次。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個人之研究案件,如為二人以上之集體研究案件
,則另依據具體事實辦理敘獎。
十一、另各機關及學校人員為改進行政業務,得隨時提出研究發展意見簡
表(格式如附件五),不受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之限制,如經
評定採行或據以修訂或制(訂)定法規者,得核給嘉獎乙次之行政
獎勵。
十二、自行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撤銷: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研究本文非最近兩年內完成者。
(三)抄襲他人著作者。
(四)集體研究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五)係推動本身業務之工作檢討或實務紀錄者。
(六)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十三、自行研究所提建議事項由研究人員所屬單位(機關)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參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前項辦理情形,由各單位(機關)於研究人員繳交研究報告後二個
月內,填具自行研究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格式如附件六),
報本府計畫室彙整。
十四、研究報告建議事項經評審小組評審為全部採納或部分採納者,研究
人員依評審委員審查意見修正研究內容,並擬具體可行措施由提交
研究報告單位(機關)提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縣長核定後實
施。
十五、經評獎有案之自行研究,得經研究人員之同意,由本府計畫室彙編
研究發展選輯,分送相關單位(機關)參閱。
十六、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