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與結合地方及社會各界賢達之智
慧與建言,以協助縣政之健全發展,特設置縣政諮詢委員(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縣各項縣政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木縣各項縣政推動之建議。
(三)對本府研議之重要建設規劃提出建言。
(四)提供各項有助縣政健全發展之資料及資訊。
(五)其他有關縣政諮詢事項。
三、委員會組織: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委員若干人,由縣長
敦聘之。
(二)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之,其幕僚作業由本府計
畫室負責綜理,秘書一人,由計畫室主任兼任之,幹事若干人,由
計畫室有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四、本會視縣政推展需要,隨時邀請召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持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為主持。
五、本會開會時,由本府各相關單位主管應列席提出相關議題資料並做說
明。
六、本會各項建言事項,本府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以重要資訊資料納為
參採研擬推動。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發出席或車馬費。
八、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計畫室簽請縣長核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