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辦理為民服務事項,加強便民服
務續效及有效發揮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之單一窗口功能,提升服務品質
,增進縣民福祉,特設置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其設置
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中心之設置,係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在縣長指揮督導之下執行本
中心事務,計畫處負責服務案件執行管制、追蹤;本府服務中心配置
主任一人,服務人員三人,由計畫處負責僱用調派督導。
三、本中心設置戶政類、社政類、消費者保護業務、縣長與民有約、農業
類、地政類、教育類、兵役類、建設類、工務類、勞工類等十一個服
務窗口及法律諮詢業務。
四、本中心各類之派駐人員由本府各有關單位指派熟諳法令、業務並具主
動、積極之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之專責人員各一人,於本中心提供相
關業務之服務。
五、本中心服務事項如下:
1.法令諮詢業務。
2.解答縣政疑難問題。
3.輔導辦理各單位案件申請手續。
4.供應各類文宣書表。
5.協助代填申請書表及文件之影印。
6.安排民眾申請會見縣長。
7.引導服務:辦理洽公、申辦、來賓、尋人等引導服務。
六、本中心為有效管理各單位派駐人員,另訂定派駐人員管理作業要點。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