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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17: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幼ㄧ字第1132624302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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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建立本縣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雲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 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三)早期療育學者或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醫療及復健相關治療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臨床心理、社會工作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家長及民間代表四人至五人。  

    前項學者、專家、家長及民間代表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婦幼及少年福利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社會處承辦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辦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必要之費用。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