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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運一字第1140601560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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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雲林縣(以下稱本縣)轄區內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事項,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設置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籌備申請之審議事項。

(二)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評鑑之審議事項。

(三)   本縣轄市區汽車路線新闢、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撤銷)之審議事項。

(四)   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事項:

1. 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2. 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3. 申請路線別每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4. 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5. 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6. 補貼與營運服務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7. 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五)   其它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費率等相關事宜之審議。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雲林縣交通工務局(以下簡稱本縣交工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縣交工局代表一人。

(二)   交通部公路局代表一人。

(三)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四)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五)   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一人。

(六)   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七)   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其接任者為當然遞補之人選;第七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 本會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縣交工局派員兼任之。

五、 本會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本會職權之初核作業及有關幕僚業務,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協同處理會務。

六、 本會依業務需要,召集人召集開會,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 本會對於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說明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等單位及有關人員等列席說明。

十、 本會委員皆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膳宿補助費。

十一、 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縣交工局於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