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強化國民中小學校園規劃及學校建築工程之品質,特設
置雲林縣公私立中小學校園規劃及學校建築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之功能如下:
(一)研議有關各校校園規劃事宜。
(二)提供各校有關學校建築之各項諮詢及建議。
三、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並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執行主任委員交辦事宜。另置委員
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中擇優遴聘之:
(一)國內大專院校具建築、土木結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或空間設計
等專業背景之教師。
(二)具建築、都市計畫、景觀設計、空間設計、土木結構等專業背景之
專家學者。
(三)本府相關業務人員。
(四)學有專精或有經驗之國民中小學校長。
四、本會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不克指
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五、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六、本會所有委員皆為兼任,屬無給職。
七、委員出席會議,得依「雲林縣政府聘請專家學者審查、出席鐘點費支
給標準表」規定支領相關費用,並由接受校園規劃之學校支付。
八、委員執行本項業務績效卓著者,由縣長頒發感謝狀公開表揚;府內委
員及校長於任期屆滿時,由教育局簽請敘獎。
九、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