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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17: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流廢標案件專案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採稽一字第1132005745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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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各類採購案發包,活絡經濟景氣,達成預期效益,特設流廢標案件專案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輔導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檢討及發掘流廢標原因。

(二)  管控流廢標達三次以上之標案,並統計其原因,找出對策,有效降低流廢標件數。

三、本小組置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副召集人兼任,副召集人若干人,由負責本府各單位核稿之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兼任,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並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雲林縣採購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幹事兼任。

五、本小組每二年併同本府採購稽核小組業務說明會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一位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各單位應組成流廢標專案小組,並將小組成員名單提報本小組知悉。

七、本府各單位送交雲林縣採購中心發包之案件,有流廢標二次以上者,應於十日內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檢討流廢標原因,並將會議紀錄提報本小組知悉。

八、前點流廢標次數達三次以上之案件,於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前,應以書面通知本小組派員列席輔導。

九、本小組接獲本府各單位請求派員輔導之通知,原則由負責該單位核稿之秘書及委員列席輔導;必要時,由召集人領隊(含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列席輔導。

十、針對流廢標案件偏多之單位,由本小組主動召開專案會議,邀請該單位出席報告檢討情形及改進措施,以協助發掘真正原因。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或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