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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1000032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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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其生活上、經濟上之困難,並
保障被害人權益,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生活獨立、自主,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承辦單位。


第 3 條
本辦法所補助對象為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設籍本縣、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且為中低、低收入戶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合法居留本縣之大陸、外籍
人士。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中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
過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六百
五十萬元者。


第 5 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予
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第 6 條
本辦法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因家庭暴力事件當次驗傷所需醫療費用而全民健康保險不
    給付者。
二、法律訴訟費用:因家庭暴力事件遭受傷害需進行法律訴訟而被害人無
    力負擔費用者,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或進行訴訟之事實三個月內提
    出申請。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本
    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四、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


第 7 條
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掛號費(含回診開立診斷書之該次掛號費)。
二、乙種診斷證明書或驗傷費用。
三、自購藥材及特材費。
四、部分負擔費。
五、診察費。
六、體檢費(限受緊急庇護人員)
七、其他特殊事項(經專案核准者始得申請)。


第 8 條
醫療費用補助每人每次最高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各項給付依中央健
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及衛生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第 9 條
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採醫療院所掛帳方式辦理:由被害人至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治療及驗
    傷時,告知醫療院所受到家庭暴力,且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由醫療院
    所提供被害人填寫「家庭暴力被害人醫療補助申請書」及「切結書」
    。
二、醫療院所除依健保局規定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並按月
    檢附被害人醫療補助申請書、資產調查表、醫院收據、醫療費用明細
    表、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診斷書影本、稅賦證明各乙份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以公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戶籍謄本及稅賦證明因故
    無法備齊者,得由本中心協助申請。


第 10 條
法律訴訟費用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律師委任費:每案最高補助以五萬元為限(包含律師諮詢、出庭、閱
    卷、撰狀等)。
二、律師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三千元為限。
三、律師撰狀費:每案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為限。
四、裁判費及郵資:每案補助裁判費一百三十五元,郵資費三百四十元。
前項律師委任費、律師諮詢費、律師撰狀費有競合情形者,僅補助律師委
任費。


第 11 條
法律訴訟費用補助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律師委任費、諮詢費、撰狀費:由被害人檢具法律訴訟費用補助申請
    書、資產調查表、律師費收據、委任狀、訴狀或訴訟判決(裁定)書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全戶財產、稅賦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裁判費及郵資:本中心評估被害人無力支付時,應請被害人填妥法律
    訴訟費用補助申請書與領據,由中心協助至法院繳納裁判費及郵資,
    事後檢附繳費明細(收據)及購買郵票證明連同被害人法律訴訟費用
    補助申請書、領據及社工員訪視調查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第 12 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補助依政府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每案申
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視情形酌予延長或縮短。


第 13 條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費補助,由被害人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緊急生
活扶助費申請書、資產調查表、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稅賦證明及社
工員訪視調查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第 14 條
心理輔導及治療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輔導費與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
    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上限,
    每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每
    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第 15 條
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由本中心轉介者,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醫療院所或社會
    福利機構按月檢附醫療補助及心理輔導費用申請書、資產調查表、醫
    療費用明細表、治療及輔導紀錄表、被害人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及稅賦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被害人未經本中心轉介,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治療或輔
    導者,得於三個月內檢附醫療補助及心理輔導費用申請書、資產調查
    表、稅賦證明、醫療費用明細表、治療或輔導紀錄表、戶籍謄本或戶
    口名簿影本及治療或輔導機構之收據向各鄉鎮巿公所提出申請,各鄉
    鎮巿公所應於接受申請一個月內,函送本中心。戶籍謄本或稅賦證明
    因故無法備齊者,得由本中心協助申請。


第 16 條
申請補助經本中心審查核給補助者,於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單位)。 
前項退查或退補資料案件者,以最後補正完成日起算。


第 17 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性者,於補助條件喪失時,申請人應即通知本中心停
止補助。


第 18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繳回款項外,並依法追究法
律責任。


第 1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 2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