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於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備案或備查之志工團隊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二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經志工團隊考核優良,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二、志工團隊:於本府依志願服務法備案或備查之團隊,運用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並持續推動增進社會公益之志願服務工作達二年以上,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成績優良。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資格如下:
一、績優志工:
(一)金質獎:服務時數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並曾獲本府頒授銀質獎,頒授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銀質獎:服務時數九百小時以上者,並曾獲本府頒授銅質獎,頒授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銅質獎:服務時數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績優服務獎:
(一)高齡志工獎:年齡七十五歲以上,持續服務,績效良好且有具體優良事蹟之志工,取當年度提報最高齡者、服務時數最多者,頒授高齡志工獎牌(座)。
(二)志工家庭獎:家庭內二人以上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之關係,每人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志工家庭獎牌(座)。
(三)特殊貢獻獎: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或主動積極以創新服務方法提升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頒授特殊貢獻獎牌(座)。
(四)企業團體志願服務獎:企業團體協助推動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項促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志願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且團體當年度總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之團體,頒授企業團體志願服務獎牌(座)。
(五)志工團隊獎:經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優良,並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團隊獎牌(座)。
第四條 前條獎勵推薦方式如下:
一、績優志工各獎勵,應由志工團隊就其所轄志工符合獎勵標準擇優推薦,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先行初審並造冊,再送本府彙辦。
二、績優服務獎各目獎勵,應由志工團隊就其所轄志工符合資格擇優推薦,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遴選後造冊,並檢具相關表件及證明文件,再送本府彙辦。
三、志工團隊獎之遴選名額,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一年十二月底前所備案或備查之所轄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每二十隊得遴選一隊,未滿二十隊者,以二十隊計,且提報不得逾六隊。
第五條 第三條獎勵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但企業團體志願服務獎與志工團隊獎於得獎後滿三年,不受此限。
同年度符合第三條各款目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六條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選,由本府組成評選小組審查之,其審查方式本府得視需要補助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以公開儀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勵得每年辦理一次,並於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及申請時間,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由本府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