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推動健康城市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與執行作
業,特設「雲林縣健康城市計畫推動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縣健康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健康城市相關之健康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五)健康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之推動。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
縣長、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三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處主管十八人。
(二)本縣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五人。
(三)專家學者九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縣長
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督導本會業
務;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辦理。
六、本會下設健康組、環境組、社會組等三工作小組;分別由衛生局長、環保局
長、社會處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七、本會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隨時由小組召集人召開工作會議。
八、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由各工作小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本會決議事項
執行情形,由各工作小組定期檢討提報委員會議。
九、本會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之副召集人一人代理;副
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十、本會視議題任務需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及鄉、鎮、市公所、專家、學者、民意
代表或民間社區團體等列席。
十一、本會委員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計畫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