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ㄧ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已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本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第四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實際住屋設施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臥室、廚房及浴廁等設施修繕。
二、供電、照明、給水、排水及防水設施修繕。
三、牆壁、天花板、樓梯及地板修繕。
四、無障礙設施修繕。
五、其他住宅安全相關設施修繕。
第五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四、施工前彩色照片(擬修繕部份)。
五、估價單:須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含公司行號名稱、統一編號、電話、地址、負責人)。
六、切結書。
七、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但房屋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自申請年度起一年以上之租(借)用契約書影本及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前項申請文件或資料不完備而得補正者,公所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公所應於完成初審及派員實地勘查後,將初審結果函報本府複核。
本府進行複核時,應派員實地勘查,並將複核結果通知公所轉知申請人。
第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應予駁回:
一、有應補正事項,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
二、同一住屋,自核准補助日起三年內重複申請或領有本府其 他住屋修繕補助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實地勘查。
四、長期安置(收容)於醫療、安(養)護機構。
五、申請人於審核期間死亡或戶籍遷出本縣。
六、申請修繕之住屋非合法建物。
七、未獲核准前即進行修繕。
八、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等情事。
第七條 修繕完竣後,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公所審核後,函報本府核撥補助款:
一、領款收據。
二、修繕內容明細。
三、施工廠商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施工中及修繕完竣彩色照片。
前項文件不完備而得補正,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廢止依第五條第三項同意之處分。
補助金額以實際修繕費用補助之。但每一住屋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領取補助者,本府除撤銷補助及函請公所協助追繳補助款項外,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