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專
(帳)戶(以下簡稱專戶)存管款項之管理,依公庫法第八條第二項及雲林縣縣庫規則第十五條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或款項性質特殊,應以專戶存管之歲入以外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先會主(會)計及出納單位後依式填具申請表(附表
一)向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申請同意後,持財政處核准文件至當地公庫代理銀行或
公庫代辦機構開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經財政處同意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四、各機關學校開戶時,其印鑑卡應分由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簽章,或由其授權
代簽人簽章;開戶完竣後,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財政處備查(附表二)。
專戶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並於專戶更名後,填具前項
備查表逕送財政處。
專戶有第九點情形,經檢討無存續必要者,比照前項程序辦理銷戶。
五、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開戶外,其餘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
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
六、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挪移墊用。所生之孳息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悉數繳入縣庫。
七、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
在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並予劃線及禁止背
書轉讓或以存帳入戶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八、各機關學校應每月核對銀行存款對帳單,應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不符,應編製銀行存款結存
差額解釋表,經核無誤並在對帳單上加蓋原留印鑑後寄回存放行庫,以利勾稽。
九、各機關學校對專戶使用情形,每年應自行檢討一次,對於專戶處於靜止狀態達一年以上者,應
積極清理。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照公庫法、雲林縣縣庫規則及出納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