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估抽水站、水閘門(防潮閘門)等防洪設施之各項維護保養工作維護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為執行本要點所訂事項,本府特設置抽水站、水閘門維護廠商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對於抽水站、水閘門(防潮閘門)之維護保養廠商 進行年度評鑑。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由本府內部人員擔任,召集人並應由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分內聘委員六人及外聘委員五人,其成員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於本府內聘委員建議名單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產生之外聘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中遴選之。
本委員會應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另行擇定內聘及外聘委員各十二人及十四人為備取委員,於本府核定之委員不克擔任本委員會委員時,授權本府水利處自備取名單中依序遞補之。
四、年度(以契約簽訂起始日為準)結束前三個月召開年度評鑑會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決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六、評鑑作業程序及考核方式:
(一)作業程序:
1.成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本府水利處人員擔任之。
2.工作小組就廠商執行本府所管轄各抽水站、水閘門(防潮閘門)維護保養工作之督導考核表(詳附表一、附表二)、考核廠商總表(詳附表三),於年度評鑑會議召開前,送本委員會。
3.本委員會召開年度評鑑會議,對於契約即將期滿之廠商進行評鑑。
4.年度評鑑時廠商應就所陳工作成果接受並回答委員之提問。本府得將評鑑會議內容列入下年度續約參考,並將評鑑會議記錄納入下年度契約內容。
5.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記錄中以便備查,並作為執行單位檢討改進依據。
6.受評廠商應將工作成果整理成冊並製作簡報及接受委員提問。
(二)考核方式:
1.本府水利處對於各抽水站、水閘門(防潮閘門)之維護保養廠商進行督導考核。本項考核結果佔年度評鑑成績的百分之四十(詳附表一至二)。考核至召開評鑑前截止,依實際已完成的考核分數,列入總表進行評鑑。取考核分數之平均數為該考核實際分數。。
2.本委員會對於各抽水站、水閘門(防潮閘門)之維護保養廠商進行年度評鑑,評鑑成績由各委員所評分數平均數為本考核成績。本項考核結果佔年度評鑑成績的百分之六十(詳附表四),並彙整各委員評鑑分數於委員評分總表(詳附表五)。
3.廠商之考核評鑑依據前二目之規定,計算廠商年度評鑑成績總分於廠商年度評鑑成績總表(詳附表六)。
七、廠商年度綜合評鑑總分為八十分以上(含八十分)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辦理後續事宜。
未完成前項者,本府得另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