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當年度私人或團體捐助本縣縣立各級學校,除法律另有褒獎規定外
,依本要點獎勵之。
二、捐資給獎標準如下:
(一)捐資新台幣一仟元以上未滿壹萬元者,由受捐贈學校自行給予獎狀
表揚。
(二)捐資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給予縣府獎狀表揚。
(三)捐資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一千萬元者,依「教育部捐資
教育事業獎勵辦法」頒給銀質榮譽章或銀質獎牌。
(四)捐資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依「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頒給金質榮譽章、金質獎牌或匾額。
三、合於第二點第二款應給獎狀者,接受捐資單位開具捐資興學清冊如附
件(1 )捐資興學履 歷表如附件(2)捐資興學事實表如附件(3 )
報請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敘獎。
四、合於第二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應頒給榮譽章、獎牌或匾額者,由接
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
名稱、地址等資料,報請本府教育處依「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
法」第四條規定層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五、已依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第三
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得另頒榮譽章、獎牌或匾額,其捐資經另頒榮譽
章、獎牌或匾額者不得再行累計。
六、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點第三款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
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應有之工作者,不適用本要點
之規定。
七、以動產或不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台幣計算。
八、學校應開具捐資收據,以便捐資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時,可作為列舉
扣除額證明用。
九、捐資金額應經學校會計程序辦理,並確實依捐資用途辦理或用於充實
教學設備、改善學校建築、支援補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經費、設
置獎助學金等。
十、捐資者數額累計達二筆款項以上,應合併視為一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