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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斗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1000077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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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雲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斗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每年按上年度實收污水下水道
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編列回饋金。 
前項回饋金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編列預算。


第 3 條
本中心鄰近地區回饋範圍為斗六市三平里、虎溪里、保庄里。


第 4 條
回饋經費應用於補助下列事項: 
一、補助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增添、管理及維護。
二、教育補助:獎學金、助學金。
三、醫療衛生:一般體檢、特殊體檢。
四、文康及公益服務活動。
五、其他社會福利。


第 5 條
回饋金由本府邀集斗六市公所擬訂年度執行計畫辦理。


第 6 條
本中心職工之進用,應聘僱設藉斗六市達二年以上之居民達總員額二分之
一以上,未達上開僱用員額,每少一人課繳新台幣二萬元回饋金。居民參
加職工之甄試,其成績達到合格標準者,得優先錄取。但其優先錄取名額
以錄取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